7月2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一批山东法院“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其中山东一家粮油公司从巴西进口大豆,靠港卸货发现大豆已霉变,于是向承运公司主张涉案货损及费用损失1.29亿元及利息。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大豆霉变的主要原因是粮油公司未及时办妥货物进口及报检手续,船舶在高温天气下等待靠泊卸货近百天。故判承运公司对涉案货损承担3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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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山东晨曦粮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曦公司)与哥伦比亚某公司签订了1份进口巴西大豆的合同,由萨么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萨么科公司)所属的“阿德兰特”轮从巴西运输至中国。在该批大豆装船期间,有4次降雨停装记录。2017年4月11日,装船完成后,船长签发了清洁已装船提单。
2017年5月25日,“阿德兰特”轮到达日照港外锚地,并向晨曦公司递交了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因晨曦公司办理进口、报检等手续,“阿德兰特”轮最终于2017年8月22日靠港准备卸货。晨曦公司登轮检查货物时发现涉案大豆已霉变。晨曦公司遂以其提单持有人身份向承运人萨么科公司主张涉案货损及费用损失1.29亿元及利息。
青岛海事法院审理认为涉案货损系由雨中装货作业、运输途中通风措施不当以及卸货迟延三方面原因共同造成,萨么科公司应对涉案货损承担70%的赔偿责任。
萨么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大豆变质系由自然特性造成,萨么科公司已尽到谨慎合理的管货义务。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装货过程中,萨么科公司尽到了妥善、谨慎的注意义务;在运输期间,萨么科公司所采取的每日测量温湿度1次,以及单一通风或不予通风的措施,与舱内外温湿度、天气变化情况不相适应,存在管货不当的情形,但该情形并非造成货损的主要原因。
其主要原因是晨曦公司未及时办妥货物进口及报检手续,船舶在高温天气下等待靠泊卸货近百天;船舱通风能力有限,即使萨么科公司开启通风孔、舱盖进行自然通风,亦不能避免豆堆中下部热损。故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萨么科公司对涉案货损承担3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