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注册船舶事故报告相关要求 信德海事网 2021-05-20 14:17

新加坡注册船舶事故报告相关要求

MPA 2021 年第 8 号船舶通函

2021年5月19日,新加坡MPA发布2021年第8号船舶通函,本通函取代了2013年第4号、2014年第3号、2014年第12号和2018年第11号/Rev.1号船舶通函。

报告要求:

发生的下列与船舶操作有关的任何事件的事件或一系列事件应根据通函应按要求向 MPA 报告:

1人员死亡、患病或受伤;

2影响海员的任何职业意外、伤害或疾病;

3人从船上失踪;

4船舶的损失、推定损失或弃船;

5船舶的财产损失;

6船舶搁浅、瘫船或发生碰撞;

7船舶外部海洋基础设施的损坏,可能严重危及船舶、其他船舶或个人的安全;或

8对环境的严重损害,或由船舶或船舶的损坏所带来的对环境的严重损害的可能性。

报告程序

1在完成附录 A 详细事故报告前,事故发生后立即向 MPA 进行“初始报”,报告邮箱;

shipping@mpa.gov.sg ,marine@mpa.gov.sg ivd@mpa.gov.sg and mmo@mpa.gov.sg ;

或拨打电话口头汇报 SRS Hotline at +65 62255777 (6-CALL-SRS).

受影响的新加坡注册船舶的船东、管理人或船长应立即或最迟在 2 小时内将事件通知 MPA。

2初始报以后的详细报告,报告表格见附录 A

在24 小时内使用附件 A 所附的表格向海事处处长报告海上伤亡或事故,如无合理理由而不遵守本条,即属违法,最高可被罚款 10,000 新元。

3 建议的后续事故调查报告,报告格式参照附录 B 报告表格;

船东、管理人和船长应按照 MPA 的要求,在及时通知和提交文件和信息方面给予合作。并注意:

·提供合理的信息报送时间当有效和/或运营因素

·认为上述无法实现时,应相应地通知 MPA 并提供提交的预期日期

·没有上述或完全不回应所有通信方式将构成犯罪。根据商户第 196 条的规定根据《航运法》(第 179 章),任何人士如拒绝出示文件或拒绝提供一切合理协助,可处最高 5,000 元的罚款。

4针对影响海员的职业事故、伤害和疾病(造成生命损失或严重伤害的海上伤亡或事故)船东应在事故发生后 10 天内通过 iReport (http://www.mom.gov.sg/ireport)向新加坡人力资源部汇报

严重伤害/状况的定义是使海员不适合连续工作超过 3 天或住院至少 24 小时,自受伤/状况发生之日起 7 天内开始。

5与保安有关的事件在初始警报后详细报告,报告格式见附录 C,应在事件发生后 24 小时内完成详细的跟进报告;

常见问题

问题一:如果我不能在 24 小时内向海事处处长汇报,会怎样?

答: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有支持的理由,将允许这样做。

问题二 即使我的船没有明显的损坏,我也必须报告吗?

答: 是的,任何伤亡或事故,无论多小,都要报告

(报告本身没有任何不利的法律影响)。作为指南,应报告任何可能或可能危及生命安全或海洋环境保护的伤亡或事件。

问题三 如果另一艘船拒绝交换详情怎么办?

答:至少要注意船名和船旗。一张照片会很有用

问题四 “海上意外或海上事故 MPA 报告”提交后,可否修改?答:是的,你可以重新提交一份报告,或者指出修改的地方(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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