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碰规则再度明确—长荣碰撞案在英国最高法院获得里程碑意义胜利
信德海事 苏婉
2015年2月11日,长荣海运旗下一艘名为Ever Smart的集装箱船在迪拜西南的Jubel Ali港出港时,当出港领港离船,乘领港艇转赴另一艘进港油轮(马绍尔群岛籍)Alexandra 1时,进港船与出港船"两颊相贴问好了一下"结果如上图。
2021年2月19日,英国最高法院对“EVER SMART”和“ALEXANDRA 1”[2021]UKSC 6碰撞案做出裁定,这是英国最高法院近50年来受理的第一起碰撞案件。
2015年2月一个晴朗的夜晚,在阿联酋杰贝阿里港附近。当时航行情况良好,能见度也不错。EVER SMART是一艘由我国长荣海运Evergreen所有、Gard公司承保(船壳险+保赔)的大型集装箱船,正沿着一条连接港口和公海的狭窄通道驶出港口。ALEXANDRA 1号是一艘VLCC,当时正处于狭窄航道外的引航区,正通过狭窄航道进入港口。
当地时间23时42分,两艘船在狭窄的航道外相撞。
此前英国海事调查局(MAIB)经十个月的仔细调查曾发布相关报告称:
(1)Ever Smart未能注意进港Alexandra 1之动态,直到碰撞前数秒才发觉油轮之逼近.
(2)Alexandra 1太过接近入港之窄口,而这种情况并未被VTS制止
(3)Alexandra 1仅凭VHF中领港的"建议"操纵船舶.
(4)进出港两船的"会船"方式未曾明确通令各方,领港离船的时机太早.
(5)Alexandra 1未能在AIS上显示出货柜船之船名,同时VTS也未曾发现两船逼近之险境.
一个不负责的领港,未曾对双方船长做明确的交代,急呼呼的要进港船靠近(节省他坐小艇换船的时间),同时又提早离开Ever Smart。
引起争论的两个避碰规则
根据最新判决的法庭文件显示,碰撞前,"EVER SMART "号在狭窄航道内稍稍向左偏离中心位置航行。根据《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9条(狭窄航道规则)要求在狭窄航道内航行的船舶必须保持右舷行驶。
但是,海员和那些熟悉航行的人当然还知道另一条规则的重要性,也就是《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15条,被称为“交叉相遇”(Crossing Rule):当两艘机动船交叉相遇致有构成碰撞危险时,有他船在本船右舷的船舶应给他船让路,如当时环境许可,还应避免横越他船的前方。Lord Wright曾说过的一句名言,充分体现了该条规则的重要性:“只要可能,交叉相遇规则就应该得到严格执行,因为它们往往会确保航行安全。”
虽然 "EVER SMART "号在窄航道的中心稍偏左的位置航行,但碰撞发生地点在航道外。
碰撞发生前,"EVER SMART "号的左舷是 "ALEXANDRA 1 "号。“交叉相遇条款”规定,当两艘船在相遇时有碰撞危险时,有他船在本船右舷的船舶为 "让路 "船,应避开对方的航道,而在本船左舷有他船的船舶为 "直航"船,应保持航向和速度继续行进。如果这条规则适用的话,那么ALEXANDRA 1号就必须尽早采取实质性行动,让位于 "EVER SMART "号,保持足够的距离,而 "EVER SMART "号则应保持航向和航速。
所有人都会认为,在海上交叉相遇时,应该适用交叉相遇规则。同样,当两艘船在狭窄航道上相遇时,也应适用 "狭窄航道规则"。困难在于狭窄航道与公海接壤的情况,特别是一艘船在航道内,而另一艘船在航道外。
一个多世纪以来,英国法律一直在努力解决这个问题。既定的法律是,如果第一艘船正在驶出狭窄航道,而第二艘船正在接近航道入口,调整航向进入航道,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将适用"狭窄航道规则"而不是"交叉相遇规则"。
然而,"ALEXANDRA 1号 "并不是在进入海峡的最后关头。她是在等待进入航道,而不是实际进入航道。
法庭对峙的两个问题
ALEXANDRA 1号在法庭上表示,如果一艘船正在驶出狭窄航道,而另一艘船正在接近航道入口意图进入(但实际上并没有调整航向以进入航道),在这种情况下,"狭窄航道规则"应该适用(这成为向最高法院上诉的 "问题1")。还成功辩称,虽然她与EVER SMART航行路线有碰撞的风险,但她的航行路线不够 "稳定",不足以适用“交叉相遇规则"(这成为向最高法院上诉的 "问题2")。
EVER SMART方面强烈认为,这两项主张是错误的,往往会损害而不是促进海上安全。
关于问题1,这是将"狭窄航道规则"的适用原则扩大到进港船舶在窄航道之外了,而且还不是准备进入窄航道,只是在等待进入窄航道的情况。任何当过船员的人都知道,在这种情况下,要读懂另一艘船的意图是多么困难。一艘船在狭窄的航道附近航行可能会有各种各样的原因,而让船长去猜测这个原因是什么,这几乎是不可能的。
关于问题 2,我们回到Lord Wright的话,“交叉相遇规则"应尽可能地适用,因为它能确保航行安全。所有航海者都知道,当两艘船以恒定的方位接近时就存在碰撞的风险时,如果在此基础上再加一个障碍,亦即要求右舷有另一艘船的船舶(在我们的案例中是ALEXANDRA 1)也必须保持稳定的航向,这只会增加航行的负担,并给该基本航行规则的的应用带来不确定性。
Evergreen和Gard认为,这事关海事界的利益和海上的安全问题,太重要了,必须对该决定提出上诉。2月19日星期五,他们的意见被判决为正确的,这是自1976年以来英国最高法院受理的第一起所有法官意见一致的碰撞案件,所有法官都一致同意EVER SMART公司的所有观点。
关于问题1,法院认为,如果一艘船从狭窄的水道驶出,另一艘船正在接近狭窄的水道,并且存在交叉的情况,则适用“交叉相遇规则"。法院的原话是:
“当驶离的船只在狭窄的航道上与驶近的船只交叉相遇而引致碰撞的危险时,则不能仅仅因为接近的船舶打算并准备进入狭窄航道而推翻交叉相遇规则。只有当接近的船只正准备进入,调整航向以便在其最后进入右舷的航道入口时,交叉相遇规则才会被推翻。”
关于问题2,法院认为,不一定要在稳定的航向上才能应用交叉相遇规则。“如果两艘行进的船舶交叉相遇而有碰撞的危险,让行船舶是否处于稳定的航向不影响交叉相遇规则的执行。”
大型商船的航行实际上是一个生死攸关的问题,因此,这些规则的明确和一致适用至关重要。该判决向海员明确了适用规则的条件。世界各地的驾驶团队都该读到这份判决书。判决强调,交叉相遇规则应得到广泛适用和严格执行,因为它们往往能确保航行安全。
在最初的判决中, EVER SMART要为80%的碰撞负责。根据最高法院的裁决,该案现在将被发回重审,以重新确定过失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