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加利福尼亚州的一项法律变更引发了有关船东或经营人在美国《琼斯法案》和《海岸及港口工人补偿法案》(以下简称“LHWCA”)下的义务的问题。
标准保赔协会特别强调,这项改变不应影响那些仅根据琼斯法案或LHWCA雇佣工人的会员。然而,可能会有灰色地带,会员应该自我审查或咨询他们的保险经纪人和律师。
该协会提供有关法例的摘要如下:
SB 1159 -《加州工人补偿条款》变化摘要
SB 1159修订了《加州劳工法》,明确将加州工人的赔偿保护延伸至2023年1月1日,包括COVID-19(在特定情况下)。
此外,该法案还提出了一个可反驳的假设,即工伤是在就业过程中产生的,应当在30或45天(而不是90天)内得到赔偿。该法案规定,如果其同事的检测呈阳性,且数量达到5名或5名以上雇员,那么推定所有雇员受到了伤害。
1159 SB不太可能影响琼斯法案和LHWCA的索赔
参议院1159号法案修改了加州劳动法,为在加州工作的员工提供了工伤补偿。
他们并没有声称要修改或改变联邦补偿计划,该计划管理琼斯法案的海员或海岸和港口工人的待遇。加利福尼亚州无权根据海商总法(General Maritime Law ,以下简称“GML”))、《联邦琼斯法》或《联邦海上劳工法》修改关于海员救济的实体法。即使船东或运营者是加州公司,情况也是如此。
SB 1159适用于那些有雇员在加州工作的州外雇主,这些雇主不受LHWCA、GML或琼斯法案的约束,但使用加州雇员补偿规定。
船员: 海商总法和琼斯法案
船员的伤害索赔是由联邦法律而不是州法律管辖的。即使船东在州法院被起诉时也是如此。GML规定,船员在船舶服役期间患病,将有权从其雇主获得供养和治疗(Maintenance and Cure,以下简称“M&C”)。如果船员在船上出现COVID-19症状或检测呈阳性,将有权享受M&C福利。但是,如果该船员在离船后出现新冠肺炎症状或检测呈阳性,是否在船上出现新冠肺炎就存在事实问题。尽管有上述规定,该事实问题的解决一般将有利于海员。
《琼斯法案》为船员的雇主过失提供了诉讼理由,如果成立,除了M&C之外的损害赔偿包括对所有过去和未来收入损失、医疗费用、精神损害和残疾的赔偿。《美国法典》第46章第30104节。要根据《琼斯法案》提出COVID-19索赔要求,船员不仅需要证明自己因在船上工作而感染了COVID-19,还需要证明船东存在疏忽。
码头工人:LHWCA
同样,加州也不能改变联邦LHWCA的赔偿方案。根据LHWCA,港口工人必须证明他们在受雇过程中遭受了“意外伤害”或“职业病”,才有权获得赔偿。根据33 USC 902(2),COVID是否会被认为是一种“意外伤害”或“职业病”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