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份,小编推送了《事劳工及新冠疫情信息说明(1.0版)》。近日,ILO发布了《海事劳工及新冠疫情信息说明》2.0版本,更新了相关内容,该文件51条内容,对以下11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更新说明。
●海员安全和健康
●便利海员过境、转移以及遣返
●海员就业协议期满
●在船最大服务期限和保障
●减少最低配员
●健康证明过期
●培训和资质发证
●海事劳工证书和检查
●社会保险:海员由于感染和隔离病假的权利
●疫情期间岸上休假及福利设施
●船员遗弃
与4月份发行的第一版相比,有不少变化。小编将详细介绍下ILO这11个方面的具体信息说明情况。
1 海员安全和健康
●海员安全和健康的权利依据:MLC 2006 Article IV paragraphs 1&4。
●船旗国必须保障,特别是疫情期间,采取适当的措施保障海员健康——包括提供含酒精的洗手液以及个人防护设备/在船工作的时候可以及时有效的医疗保护,包括24小时的免费的无线电或者卫星电话(MLC 2006 Regulation 4.1 paragraph 1)。
●如果在邮轮上的船员未获得和乘客一样的保护,国际劳工办公室(政府、船员和船东机构,以下简称办公室)将监督履行相应条款。
●港口国必须保证向到其领土需要及时就医的船员开启到成员国岸基设施的通道(MLC 2006 Regulation 4.1 paragraph 3)。
●不能由于公共卫生原因禁止船舶进入港口,特别是不能禁止海员上下船,或者装卸货,或者补充燃油、水、食物和补给(WHO国际卫生条款(2015)Article 28 paragraph 2)。
●建议海员、船东和海事主管当局参考《关于管理船上COVID-19疫情爆发的操作性考虑》(Operational considerations for managing COVID-19 cases/outbreak on board ships)。
●海员需要获得重要的补给和设备,与第三版《国际船舶医疗指南》、国际海事卫生协会的指南、国际航运工会和世界卫生组织的指南一致。
2 便利海员过境、转移以及遣返
●便利海员过境和转移依据:《海员身份文件公约(修订)》Article 6, paragraph 7。
●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同意持有有效海员身份文件和护照的船员进入领土:a) 上船或者转移至他船;b)过境上船或遣返;或者其他主管成员批准的事项。
●海员有遣返的权利:MLC 2006 Standard A2.5.1 paragraph 7。
●疫情期间船员回家的权利应该得到保障,主管当局不应有偏见,并应该采取合适的措施减少感染风险。
●海员应正式认作关键工作人员,应免除旅行限制,特殊考虑上下船所遇到的限制。
3 海员就业协议期满
●需要根据国内法和条例延长就业协议:MLC 2006 Regulation 2.1 paragraph 2。
●确保海员有权对相应的条款进行回顾、提出建议,并且自愿接受后签署。
●MLC 2006规定,海员的就业协议已应该在完全遣返前保持有有效。
4 在船最大服务期限和保障
●疫情期间很多船员在船工作的最长时间已经超过了MLC 2006规定的最长在船工作时间11个月。为了应对该情况,2020年3月,办公室考虑主管当局在特定的情形下批准禁止年休免除,但是需要相应的保障配套措施避免相应风险,让船员达成一致,确保船员权利。4月,办公室也考虑到未知的情况让各国和船东履行MLC 2006 Standards A2.4 & A2.5.1变得不可能(例如船舶被隔离的情况)。
●船员疲劳带来巨大潜在危险,特别是从事航行安全和船舶安全和安保操作的职位,延长在船工作时间11个月需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疫情期间延长船员在船工作时间超过11个月不是解决船员更换的可持续方法。在有条件更换船员的港口,各国政府应该鼓励限制延长在船工作时间。对于挂靠港不能够遣返的,应尽可能考虑到可以遣返的港口。
5 减少最低配员
●船舶配员要求:MLC 2006 Sdandard A2.7 paragraph 1 & 3。
●由于旅行限制、边境关闭和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更换船员。有的海事主管当局考虑减少配员来解决船员换班的问题。但是,考虑到延长海员在船工作时间,减少配员可能增加海员疲劳,影响船舶的安全、有效的操作。
●主管机关必须继续符合MLC 2006 Sdandard A2.7 。
6 健康证明过期
●健康证明要求:STCW Regulation I/9 & MLC 2006 Regulation 1.2。
●健康证明最长有效期是2年,在航行途中失效,该证到有相关方认可医生的下一挂靠港都保持有效,但是该时间段不能超过3个月。
●办公室意识到在疫情期间不可抗力下可能在3个月内还是无法更新证书。鼓励签发机关采取务实的方式延长证书,并通知相应的船舶、海员和相关主管机关。也鼓励港口国采取务实的方式根据MLC 2006 Title 5实施相应的控制程序。
●应该尽可能快更新健康证明。由于船旗国停止签发证书的延长,海员难以获得更新的文书。因此需要段过度时期,先前的延长证书应该继续被港口国接受。
7 培训和资质发证
●海员需要有相应的培训和证书才能在船工作:MLC 2006 Regulation 1.3。
●鼓励签发机关采取务实的方式延长证书,并通知相应的船舶、海员和相关主管机关。也鼓励港口国采取务实的方式根据STCW Article X/Regulation I/4 & MLC 2006 Title 5实施相应的控制程序。
●应该尽可能快更新适任证书。海事主管当局应定期跟踪情况。由于船旗国停止签发证书的延长,海员难以获得更新的文书。因此需要段过度时期,先前的延长证书应该继续被港口国接受。
●船旗国和港口国应该和其他海运国家对海员证书展期至少3个月,或者展期疫情有所缓解。
8 海事劳工证书和检查
●开展海事劳工检查依据。(MLC 2006 Title 5)
●有的政府和港口国组织采取延长证书有效期的方式,但是不能超过原始证书有效期三个月。当MLC 2006 Standard A5.1.3 paragraph 3要求的换证检验不能开展,有的选择签发临时证书。
●应该尽可能快开展MLC 2006 Title 5要求的检查。海事主管当局应定期跟踪情况。当船旗国恢复Title 5符合性检查,可能需要一段过渡时期,先前的延长证书应该继续被港口国接受。
9 社会保险:海员由于感染和隔离病假的权利
●工伤相关规定:MLC 2006 Standard A4.2.1 paragraph 1 (a)。
●海员感染新冠病毒不能够工作,应该有权休病假并且获得相应的疾病补助,为了补偿在此期间没有收入和遭受的痛苦。
●海员在船或者在岸期间的隔离——不管他们是否有症状,不管是有接触史或者单纯的隔离,也应该受到MLC 2006的保护。
●在海员遣返期间,海员隔离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不管他们是否有症状,直到海员被遣返成功,船东必须全部支付,除非该项费用有政府当局根据国内立法进行支出。
10 疫情期间岸上休假及福利设施
●海员有上岸休息,保持健康和良好心理状态的权利:MLC 2006 Regulation 2.4 paragraph 2。
●海事主管当局必须继续尊重此项权利,不应有任何偏见,确保船员能够使用岸基设施的权利,可以通过增加个人防护设备,学习COVID-19相关知识来保障该项权利。
11 船员遗弃
●疫情期间给船员遣返带来不少挑战,可见的未来也有更多船员遗弃的问题出现。
●船旗国、港口国和相关劳务输出国应该联合起来关注MLC 2006 Regulation 2.5。成员国必须尽全力解决船员遗弃的问题,根据MLC 2006的相关规定尽快进行遣返和遗留工资的支付。
●被遗弃船员及船舶名单会在IMO/ILO的共享数据库中更新,被遗弃海员可以联系船旗国,具体信息可点此链接(https://www.ilo.org/dyn/seafarers/seafarersbrowse.home)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