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因疫情防控船舶无法卸货可协商或选择邻近港口 南方都市报 2020-06-16 15:09

南都讯 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疫情期间,船舶面临限制靠泊、检验隔离等防疫措施时改如何应对?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以下简称《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王淑梅介绍,最高法院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承运人可能遇到的问题作了充分梳理,既要充分考虑防疫措施的合理性,又要考虑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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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淑梅介绍,船舶开航前,有的船舶可能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无法在合理期间内配备必要的船员、物料。有的船舶可能无法到达装货港、目的港。还有的船舶可能一旦进入某受疫情影响港口,就无法再继续正常航行、靠岸……那么,在这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下,承运人可以依据《海商法》第九十条规定解除合同并不负赔偿责任。

在船舶开航后,王淑梅称,一般而言,承运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卸货港交付货物。如果因为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承运人无法在原定的目的港卸货,承运人应当和货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除合同有明确约定外,承运人在充分考虑托运人或收货人利益,就货物保管作出妥善安排并履行通知义务后,有权选择在目的港邻近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卸货。

王淑梅还介绍,船舶到港后,在港口管理部门没有明确要求的情况下,港口经营企业应当快速消毒,正常装卸货。如果遇到港口经营企业擅自以检疫隔离为由限制船舶停泊期限,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可以请求港口经营企业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对此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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