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备忘录2019年研讨案例之双船旗船舶 智慧安检工作室 2020-03-05 14:43

今日,为大家带来东京备忘录2019年研讨案例之双船旗船舶。


图片来源网络仅供示意

双船旗船舶

一 检查请况

一艘2012年建造的集装箱船于2019年1月14日被滞留,滞留缺陷如下:

01123 连续概要记录 – 在PSC检查时,船舶持有两份均有效的注册证书,分别由船旗国A和B签发。船舶没有认可双船旗的特例情况文件。由船旗国A签发的CSR第3和第4份文件证实船舶是双船旗A和B。船舶属于双船旗,这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92条禁止的,所以检查中发现的CSR是无效的。

公约依据:SOLAS74第XI-1章第5条

二 船旗国观点

船旗国A同意两份注册证书不能同时展示,CSR上有书写错误,但其不同意港口国的滞留决定,观点如下:

1.在检查时,此船舶光船租给了船旗国A,但其初始注册在船旗国B。

2.船旗国B的注册中止了,并且于2012年9月11日光船注册到船旗国A,即光船承租开始时。

3.依据IMO公布的PSC程序,此船舶不应被视为低标准,除了CSR,其满足适用公约的要求。

三 港口国观点

1. 国籍注册不能代替光船注册,它显然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92条。

2. PSC检查时,CSR第2至4份文件显示船舶属于双船旗。

3. 由于CSR第2至4份文件显示船舶是双船旗,所以CSR无效,船舶随即被滞留。

四 研讨会观点总结

考虑到如下两个事实:a)船长出示了两份有效的注册证书给PSCO,b)现在的船旗国A签发的CSR明确表明是双船旗,所以CSR应被视为无效。所以,依据SOLAS公约第XI-1章第5条和PSC程序第A.1119(30)号决议附件2船舶滞留指南,此滞留总体考虑是合理的。

虽然案例提及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但因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不是PSC的相关法规,所以不能被当作直接的公约依据。

考虑到船旗国A同意CSR上显示的双船旗是笔误,给予99行动代码来要求船旗国适时更正这个缺陷而不是滞留是明智的。

五 问题思考

您认为滞留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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