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张家港段累计查处44起船舶使用超标燃油 信德海事网 2019-12-07 20:45

延伸阅读:→【头条】海船进江所需超低硫重油需求量统计通知

近日,江苏张家港锦丰海事查处一起船舶在大气污染排放控制区违法使用超标燃油行为。自2016年4月1日《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在张家港港实施以来,张家港海事部门共开展船舶燃油抽样近2000份,实施行政处罚44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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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海事执法人员对靠泊码头的“荣海97”轮开展现场检查,重点检查船舶防污染和燃油质量,经初步检测,发现该轮燃油含硫量超标。执法人员随即依法对其供油单元位置燃料油进行抽样,并送专业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报告显示,该轮燃料油硫含量达到2.99%(m/m),超过船舶大气污染排放控制区船用燃油硫含量标准(0.5%m/m)近六倍。由于在船舶大气污染排放控制区内未按要求使用合格燃油,该轮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张家港锦丰海事处依法对该轮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将对该轮作出相应处罚。

张家港海事局危管防污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张家港海事部门严格检查船舶落实防治大气污染措施,加大推进到港船舶使用岸电清洁能源力度,监督船舶依法使用合格燃油,打好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据了解,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航运发展和船舶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交通运输部《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和《交通运输部关于支持长三角区域核心港口率先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的复函》的相关要求,自2016年4月1日起,张家港港区作为核心港口在全国率先实施排放控制;自2018年1月1日起,我国在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实施船舶排放控制;自2019年1月1日起,排放控制区范围扩大到我国沿海和内河水域。海船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5%m/m的船用燃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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