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管判案居然还管研发,来看看这家法院的“船舶数据分析系统” 何易 黄丹 文汇报 2019-08-06 20:32

因装卸地点和装卸时间临时变动,负责运输的船舶被滞留港口多日。物流公司向托运公司索要损失,托运公司却对航海日志中记载的船舶滞留地点和时间提出异议。近日,在一起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案件中,上海海事法院通过该院自主研发的“船舶数据分析系统”当庭查询船舶航行动态,有效查明船舶滞期时间,得到当事人一致确认,促成该案当庭调解。

船舶装卸延期引纠纷

上海一家物流公司受托运公司委托,将一批汽油由南通运往重庆,双方为此签订了航次租船合同,并约定船舶在装卸两港停泊总时间不能超过120小时,超过该时间,物流公司有权向托运公司收取滞期费。

然而这次船舶运输恰逢春节期间,船舶卸货时间和等待地点临时都有变化,致使船舶在港停留时间较长。卸货完成之后,物流公司向托运公司索要运费和滞期费,托运公司却以汽油短量和不认可滞期时间为由拒付运费和滞期费。为此,物流公司将托运公司诉至上海海事法院。

当庭查明船舶滞期时间

庭审中,原被告对汽油短量的数额达成一致,但对滞期费用争议较大。

原告物流公司提交了证明船舶航行停靠时间的航海日志,但被告托运公司却认为航海日志与实际情况不符,有作假嫌疑。

经与原被告确认,合议庭当庭使用“船舶数据分析系统”查询船舶的历史航行轨迹,通过船舶在具体时间的航行轨迹、航速和航向,判断船舶在装卸两港的到港和离港时间。

“根据本院系统查询涉案船舶1月16日9:30分到达起运港,1月18日15:00装货完毕。2月1日14:30分到达卸货港锚地等待,至2月7日13:30分靠泊,2月8日01:00分卸货完毕。”

对于法庭查明的事实,原被告均表示确认,并当庭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托运公司向原告物流公司支付运费和滞期费人民币约37.6万元。

“法院的‘船舶数据分析系统’十分清晰准确地反映出船舶航行动态,帮助我们把事实搞清楚,我们对纠纷解决结果很满意!”庭后,原告物流公司表示。

“船舶数据分析系统”助力海事审判

据悉,“船舶数据分析系统”由上海海事法院自主研发,在全国海事法院中属于首创。该系统广泛收集船舶、气象、海况等数据,构建出高性能的大数据平台,为案件审理提供信息化支撑。

此次庭审使用“船舶数据分析系统”查询船舶滞期时间,是该系统在被应用于定位查船扣船、船舶碰撞动态模拟之后的又一新应用,有效提高了审判效率,并为此类案件借助信息化辅助审理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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