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2日,中国驻英国大使馆代表中国政府正式向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林基泽递交中国加入《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文书,该公约将于2019年1月22日起对我国正式生效。
01.压载水公约构成
压载水公约包含《2004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正文、附则《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规则》和15个导则。
02.压载水管理要求
D-1标准
按照公约要求需要置换压载水的船舶应当在距离最近陆地至少200海里,水深至少200米的水域实施压载水置换;航线距离小于200海里的,可在距离最近陆地至少50海里,水深至少200米的水域实施置换。我国与相邻国家另有约定的除外。船舶的压载水体积交换率应至少为95%;使用泵透法置换压载水的船舶,泵透三倍于每一压载舱容积的水量应视为达到体积交换效率95%的要求;泵透少于压载舱容积的三倍,如船舶能证明达到了95%的体积交换率,则也可被接受。
D-2标准
按照公约要求需要处理压载水的船舶,其排放的压载水中存活生物含量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每立方米水体中最小尺寸大于等于50微米的存活生物少于10个;
(二)每毫升水体中最小尺寸小于50微米且大于等于10微米的存活生物少于10个;
(三)有毒霍乱弧菌每100毫升少于1个菌落形成单位;埃氏大肠杆菌每100毫升少于250个菌落形成单位;肠道球菌每100毫升少于100个菌落形成单位。
D-2标准实施时间表
03.以下情形可以申请免除
船舶或其代理人可向当地分支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申请免除压载水管理:(一)仅航行于我国与其他国家划定的压载水管理互免水域的船舶;(二)仅在我国管辖水域和公海航行的船舶;(三)仅使用饮用水作为压载水的船舶;(四)无人驳船;(五)用于搜寻、救助和船舶污染物清除的专业船舶。
申请免除需要以下材料
1.《国籍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复印件(外国籍船舶适用);
2. 不能按照公约实施压载水管理的说明;
3. 已采取的尽可能减少压载水和沉积物携带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转移的措施;
4. 承诺仅在免除水域内航行的船长声明。
04.等效符合的情况
船长小于50米、最大压载水容量不超过8立方米的以下船舶,可向船籍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压载水管理等效符合:(一)仅用于娱乐或比赛的游艇;(二)主要用于搜救的船舶。
申请等效符合的材料
申请等效符合的船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减少压载水转移和引入有害水生生物和病原体的预防措施;
2. 对压载舱进行定期的清理以清除沉积物的作业方案,包括沉积物后续无害化处置的实施方案。
05.压载水管理中船方应该注意的问题
船舶应持有《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
《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应当由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
船舶应持有《压载水管理计划》
《压载水管理计划》应当符合船舶的操作实际并由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船员应当熟悉其承担的压载水和沉积物管理职责,并按照《压载水管理计划》的要求管理船上压载水和沉积物。
船舶应持有并记录《压载水记录簿》
负责压载水和沉积物管理的高级船员应当在《压载水记录簿》中进行完整记录并签字,每一页填写完毕后由船长签字。《压载水记录簿》中的记录应当以船上的工作语言填写,语言不是英文、法文或者西班牙文的,每条记录应有其中一种语言的译文。船舶应当将使用完毕的《压载水记录簿》在船上保存两年,然后在其所属公司保存三年。
船舶应保存压载水和沉积物接收单证
排放未经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压载水和沉积物的,船舶应当将其交由具备接收处理能力的单位接收处理。接收处理单位应当在接收作业完毕后,向船舶出具压载水或沉积物接收单证,并由船长签字确认。船舶应当将接收单证与《压载水记录簿》一并保存。
船舶排放压载水应当报告
船舶排放压载水应当提前12小时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靠泊后由船舶或其代理人在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报时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压载水报告单》。《报告单》可书面提交或者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要求采用电子数据上传的方式提交。(PS:上海海事局辖区船舶压载水作业报告统一使用电子政务平台开展,不再另行要求船舶靠泊后提交《压载水报告单》。)
06.海事管理机构的检查
海事管理机构将会对压载水和沉积物的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证书文书(包括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压载水管理计划及压载水记录簿等)、船员对压载水管理操作熟悉程度、压载水管理系统的运行情况和压载水和沉积物的接收处置情况等。
有下列情况之一海事机构将会开展压载水取样和检测
(一)压载水和沉积物管理相关的证书文书丢失、过期或失效,压载水和沉积物管理相关的证书文书内容与实际不符;
(二)船上未指定负责压载水和沉积物管理的高级船员,船长或指定船员不熟悉压载水和沉积物管理相关的职责或基本操作,或未执行此类操作的;
(三)未按《压载水管理计划》或操作说明使用压载水管理系统,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影响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管理能力的事故或者缺陷的;
(四)未按照《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管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排放压载水和沉积物,未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压载水排放,未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压载水报告单》的;
(五)船舶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船上压载水和沉积物管理符合公约要求的例外或意外排放情况的;
(六)压载水管理系统的运行超出系统设计限制参数范围;
(七)收到违反《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或《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管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第三方报告或者投诉的。
来源:陈维工作室 浦东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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