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的使用是船舶遇险搜救过程中至关重要的环节之一,它使得现场搜救工作能更快速有效的完成,从而大大提高了人命搜救成功率。IMO大会决议(GMDSS / CONF / 9)及公约、规则关于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的要求如下:
1.所有客船和500总吨及以上货船至少应配备3台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
2.300总吨及以上但小于500总吨的货船应至少配备2条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
3.船舶配备的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的性能标准应不低于IMO发布的性能标准;
4.设备应定期的检查。
关于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的性能标准及适用年限如下:
*适用时间为实际配备至船上的时间。
**1996年11月23日前配船的设备由于年代久远,现场检查时不常见。
根据上述要求,500总吨及以上货船应配备3台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一般存放在驾驶台。通常情况下,每台设备配备2块电池,一块为日常使用或测试用电池,另一块为“备用电池”(通常被船员称为“备用电池”,但不准确,具体解释见下文)。
公约条款及两个性能标准的决议要求:对于每一台电池可拆卸的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应至少配备一块主电池(PRIMARY BATTERY )用于紧急情况下的使用,并且平时这块主电池应有一次性封条保存(12.2 Equipment for which the source of energy is intended to be user-replaceable should be provided with a dedicated primary battery for use in the event of a distress situation. This battery should be equipped with a non-replaceable seal to indicate that it has not been used. )。Primary一词在这里还有更深一层的意思应为首要的,第一位的,即在紧急情况下primary battery才是双向VHF电源的第一选择,primary battery的失效,意味着双向VHF的功能失效。公约及上述性能标准的决议并未明确要求每一台无线电话必须配备日常使用或测试用电池。仅仅要求船舶配备的日常使用或测试用电池应与主电池在颜色或标记上存在不同以防止混淆(12.6 Batteries not intended for use in the event of a distress situation should be of a colour or marking such that they cannot be confused with batteries intended for such use. )。
因此,对于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的检查标准应是:
1.根据船舶总吨,配备数量应满足公约要求;
2.每一台设备配备应配备一块符合性能标准决议要求的主电池;
3.船舶应至少配备一块测试电池,用以满足日常维护、测试的要求(虽然公约和有关决议未明确要求配备,但日常检查测试确实需要配备);
4.满足两个性能标准的要求;
5.无论如何,设备应能在紧急情况下能快速更换上主电池并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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