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运企业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工作指引(1.0版)》
2026年4月8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正式发布《航运企业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工作指引(1.0 版)》(以下简称《指引》),《指引》聚焦航运企业危险货物运输全流程实操管理,覆盖总则、术语与定义、责任分工、危险货物运输一般要求、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要求、岸基跟踪与监督实施、特殊情况处理、记录留存共八部分内容,系统指导航运企业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危险货物识别、评估、装卸、在船运输及应急处置等关键环节管理,保障人员、船舶、货物与水域环境安全。
一、编制目的和适用范围
《指引》的出台是为指导航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对危险货物的识别、信息核实、安全评估及装卸作业、在船运输期间的安全管理等工作,保障人员、船舶、货物及环境安全。
《指引》适用于企业对危险货物在承运、装卸、在船运输、应急等环节中的安全管理和规章制度建立等工作。海上运输易流态化或易动态分离固体散装货物(A组货物)相关工作,可参照指引执行。同时,企业可按照指引内定义区分危险货物和高风险危险货物。
二、责任分工
《指引》明确了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船舶管理部门、航运经营部门、岸基其他相关部门、船长及其他船员各自责任,指导企业全面做好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1.主要负责人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审批、发布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制度,配置必要的人、财、物资源。
2.分管安全负责人
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负责督促和监控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3.船舶管理部门
船舶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船舶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及船载设备的适配性,指导船舶开展危险货物作业风险评估并落实相应防控措施;指导船舶编制货物配载及装卸计划;协助船舶及时处置各类异常情况;协助航运经营部门制定承运政策和开展货物安全评估工作。
4.航运经营部门
航运经营部门负责危险货物的识别、信息核实和安全评估,确保合规安全承运;牵头制定企业承运政策;协调处理危险货物装卸及运输过程中出现的突发事件和问题。
5.岸基其他相关部门
岸基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职责配合做好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相关工作;企业应明确牵头部门,负责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在船运输期间风险隐患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
6.船长
船长全面负责危险货物在船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根据航次指令,组织船员开展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评估、制定风险防控措施、初审配载和装卸计划,并监督船舶运输危险货物各项作业方案及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的落实。
7.其他船员
大副(或承担相应职责的船员)负责协助船长开展具体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编制或复核危险货物配载计划及装卸计划;统筹危险货物装卸现场作业管理;组织航行途中危险货物的巡查;协助船长开展安全培训、应急演练。其他在船船员按照职责严格落实经批准的配载计划和装卸计划,按要求做好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三、危险货物运输一般要求
1.企业要求
企业应设立健全的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岗位职责,配备充足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覆盖承运前识别、装卸、在船运输及应急处置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标准化操作程序和应急预案,并动态修订。同时建立岸基人员和船员的专项培训及考核制度,确保经培训合格后上岗,相关记录建档保存。
2.船舶要求
船舶应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证书、文书,保持良好技术状态,具备适航、适运条件;按所载危险货物的种类、数量配备消防、泄漏围堵、个人防护及应急救护等设施设备,所有设备须检验合格、状态良好并随时可用。
3.船员要求
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应按照规定持有特殊培训合格证,掌握所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鼓励企业加强船员队伍建设,持续提高自有船员比例。
4.其他要求
企业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主管部门发布的特殊时段安全管控措施。有效落实《航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南(1.0 版)》及相关工作指引要求。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出港口、从事危险货物过驳作业,应按规定办妥申报或报告手续,并遵守安全和防污染相关要求。
四、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要求
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要求包括信息核实与安全评估、货物承运、装卸、运输、应急等重要环节。
1.信息核实与安全评估
航运经营部门应加强对拟承运货物中危险货物的识别和信息核实,要求托运人按规定提供货物相关信息材料,采取多方式、多手段对货物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严防托运人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将危险货物报为普通货物及高危低报等谎报瞒报行为。对于危险货物,要确定其正式名称、种类、数量、危险性质、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等信息。
航运经营部门应加强危险货物谎报瞒报防控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危险货物识别和信息核实、谎报瞒报托运人重点关注名单、谎报瞒报举报激励等制度,加强危险货物跟踪管理,拓展信息获取渠道,强化审查核查力度,切实有效落实危险货物谎报瞒报防控主体责任。
航运经营部门应会同船舶管理部门及船舶根据拟承运危险货物的危险特性、积(配)载要求、船舶状况、气象海况等因素进行安全评估,决定是否承运。对于经评估需采取相关安全防护措施方可承运的危险货物,应及时通知托运人,确认满足条件后予以承运。
2.装卸货前准备
包括航次指令发布、配载计划及装卸计划的编制与审核、作业前会议及检查等内容;强调计划的岸基、船舶双把关,明确装卸货前的各项安全准备和检查工作。针对包装危险货物、固体散装危险货物、散装液体危险货物不同类型的危险货物,列明装卸作业前可重点考虑的安全措施。
3.装卸货作业管理
要求船舶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计划执行作业,做好值班值守和作业监控。岸基相关部门做好船舶与港口作业单位的对接协调,同步关键信息;开展现场作业抽查,核实计划执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针对包装危险货物、固体散装危险货物、散装液体危险货物不同类型的危险货物,列明装卸货作业可重点考虑的安全措施。
4.货物在船运输和航行安全管理
要求船舶加强危险货物在船运输期间的安全管理和巡查监控;做好防碰撞、防搁浅、防触礁、防倾覆、防泄漏等各项工作;进出港口、锚地或者通过桥区水域、狭水道、重要渔业水域、通航密集区、船舶定线区、交通管制区等,应当加强瞭望、保持安全航速,并遵守前述区域的特殊航行规则。岸基做好船舶与危险货物动态跟踪、恶劣天气提醒和异常情况处置,并对船舶开展的巡查监控落实情况进行核查。按照危险货物种类,列出可重点考虑的针对性监控巡查做法。
5.应急处置
明确岸基应督促、指导船舶加强应急演练和应急处置培训,并定期开展船岸联合应急演练,提升船岸协同处置能力;要求规范船舶事故险情处置和报告程序,强调岸基相关部门在事故险情处置中发挥协调联动作用。

五、岸基跟踪与监督实施
岸基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及时为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保障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源、信息及支持服务。危险货物装卸货作业、在船运输期间,岸基相关部门随机抽查各项风险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将检查情况记录保存;重点记录防控措施未落实、违规操作及相关事项移交其他管理部门的情况。
六、特殊情况处理
载运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家危险货物品名表上未列明但具有危险特性的危险货物,企业应要求托运人提交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表明该货物危险特性以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等内容的文件,并结合文件进行风险评估,制定、落实防护措施。
七、记录留存
岸基和船舶应通过纸质或电子记录等有效方式建立健全危险货物运输相关工作台账,真实、全面、及时记录作业全过程信息,台账资料需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安全是航运的生命线,合规是企业的护身符。《航运企业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工作指引(1.0版)》的发布,为我们提供了一份“安全自查清单”。让我们共同营造遵章守纪、规范操作的行业风尚。
来源:辽宁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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