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珠江口区域水上交通安全治理能力,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珠江口水上交通安全特别监管区建设,2024年4月9日,广东海事局公布了《珠江口水上交通安全特别监管区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特别监管区管理规定》),该规定将于2024年7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特别监管区管理规定》以三十三个条款规范了特别监管区内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水上交通安全相关活动,本期对新规的第十五条(限速规定)进行解读,并梳理特别监管区其他关于限速的规定,供各有关船舶、航运企业和从业人员参考。
重点条文
《特别监管区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船舶航行时,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限速规定。
船舶航经航道弯曲航段、交通密集区、船坞、船舶装卸区、施工区或者满载小船时,应当慢速通过,以策安全。
船舶在港珠澳大桥至深中通道之间水域航行时,航速不得超过 15 节;船舶在深中通道以北水域、珠海港主航道铁炉湾防波堤以内航道航行时,航速不得超过 12 节。高速客船除外。
船舶在广州港出海航道、崖门出海航道航行时,只要安全可行,航速不应当低于 5 节。
一、条文解读
《特别监管区管理规定》有关限速的规定与现行的《广东海事局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相比有三方面的明显变化。
(一)调整了限速区的参照物
现行的《广东海事局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第四十六条选取马友石灯船和广州港42号灯浮作为参照,《特别监管区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将限速区域的参照物改为广州港出海主航道上两座地标性的桥梁(港珠澳大桥、深中通道桥梁),以桥梁作为参照物效果更为显著、便于船舶及有关航海用户识别,同时与灯浮相比桥梁属于固定物标有更好的稳定性。
(二)明确了限速水域范围
现行的《广东海事局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在马友石灯船至广州港42号灯浮水域航行时,航速不得超过15节”,常常有船舶驾驶员认为只有在主航道航行才需遵守限速要求,实际上有关限速的要求适用两个参照物之间的水域。新规的表述(船舶在港珠澳大桥至深中通道之间水域航行时,航速不得超过 15 节)进一步明确了限速是针对两座桥梁之间的水域,限速要求同样适用于在航道外航行的船舶。船舶在深中通道以北水域航行时,航速不得超过 12 节,限速要求也同样适用于在航道外航行的船舶。
(三)扩大了最低限速船舶类型的范围
《广东海事局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
第四十九条 船舶在珠江口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其他物体航行,应当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且航速不得低于5节。
《珠江口水上交通安全特别监管区管理规定
(试行)》
第十五条 船舶在广州港出海航道、崖门出海航道航行时,只要安全可行,航速不应当低于5节。
《特别监管区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进一步明确了船舶低速限制的规定,现行的《广东海事局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第四十九条只对载运或者拖带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其他物体航行的船舶的最低速度作出限制,新规第十五条明确在广州港出海航道、崖门出海航道航行的所有船舶,只要安全可行,航速都不应低于5节。
广州港出海航道马友石灯船以北、珠海港主航道铁炉湾防波堤以内,船舶活动较为频繁,可供大型船舶航行的水域宽度逐渐收窄,部分进港船舶由于泊位未清往往选择在航道低速淌航,造成航道拥堵,对其他只能在主航道航行的船舶的航行安全和船期造成严重影响;同时,部分港内大型拖带由于航速过低,严重地影响了进出港口其他船舶航行安全和通过效率。新规要求船舶航速不应低于5节,主要考虑到5节航速能够兼顾各类船舶保持足够的舵效。该规定既是保障航道通过效率的有效措施,也是维护进出港船舶航行安全的重要抓手。
二、特别监管区其他相关限速要求
《特别监管区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第二款 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限速要求
船舶航经水域的能见度小于2000米时,航速不得超过10节。高速客船除外。
能见度持续变差时,船舶除遵守上述限速规定外,还应当服从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的其他管理规定以及管制措施。
●温馨提醒
1、在2024年7月1日《特别监管区管理规定》试行之前,有关航运公司管理人员、船员以及引航员等相关人员应提前熟悉特别监管区管理规定。
2、希望广大船员朋友们谨记各个航段的船舶限速规定,按要求采取对应的安全航速航行,谨慎驾驶,以策安全。
3、如遇水上险情,请及时拨打水上求救电话“12395”。
03-16 来源:石珣 中国船检
05-16 来源:陈维工作室 浦东海事
10-08 来源:连云港海事
03-13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07-15 来源:青岛海事
01-11 来源:航运运价交易SSEFC
09-08 来源:Capt.Jin 我的航海世界
11-04 来源: 海事综合服务平台
08-26 来源:柴悝旎 中远保险经纪
01-04 来源:青岛海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