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重点跟踪船舶监督管理规定》(海船舶〔2023〕113 号),旨在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加强船舶安全管理,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规范重点跟踪船舶监督管理。新规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重点跟踪船舶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海船舶〔2013〕328 号)同时废止。
你知道本次新规对哪些内容进行了修改?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小编带你一起来看看吧。
注:蓝色文字为原法规删除内容,红色文字为新法规增加内容。
01列入重点跟踪船舶的具体修改情况
第四条 下列船舶应列入重点跟踪船舶:
(一)中国籍海船、河船在船舶连续12个月内在船舶安全检查(含境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被滞留2次的;外国籍船舶连续12个月内在港口国监督检查中,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机构滞留2次的;
(二)连续 12 个月内因配员不足、恶意关闭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故意非法排污、超载、内河船涉海运输等严重违法行为被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处罚 2 次的;
(二)(三)发生违章、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后,拒绝接受或逃避处理的;
(三)(四)持伪造、变造、转让、买卖、租借的船舶证书或未经主管机关认可对船舶结构布置、设备设施进行变动导致船舶实际状况与船舶证书严重不符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认可,擅自对船舶进行重大改建的;
(四)发生死亡(失踪)5人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经调查发现安全管理存在重大问题的船公司管理的所有船舶;
(五)三分之一及以上的中国籍船舶被列为重点跟踪船舶的船公司管理的所有船舶;
(五)发生较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且负有对等及以上责任的;
(六)重点跟踪航运公司管理的所有船舶;
(七)依据《海事执法协查管理规定》应当列入重点跟踪的船舶;
(六)(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的需要重点跟踪的船舶。
02脱离重点跟踪船舶的具体修改情况
第十条 列入重点跟踪的船舶,自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后,船公司可向船籍港海事机构提出脱离重点跟踪的申请(申请表格式见附表),并提交船公司整改报告。因第四条所列情形(第六项除外)被列入重点跟踪的中国籍船舶,自列入之日起 3 个月后,航运公司可向船籍港地市级海事管理机构提出脱离重点跟踪申请(申请表格式见附表),并提交航运公司整改报告及相关整改证据材料。
因第四条第(六)项情形列入重点跟踪的中国籍船舶,航运公司脱离重点跟踪后,航运公司可向船籍港地市级海事管理机构提出脱离重点跟踪申请(申请表格式见附表)。
第十五条 船舶在列入重点跟踪期间每发生一次第四条第(一)至第(五)项所列情形的,可申请脱离时间自上次可脱离日期延后 3 个月。
温馨提醒
改变船舶所有人、管理公司、船名、船籍港等船舶基本信息,并不能改变船舶的重点跟踪状态。因此重点跟踪船舶切勿存在侥幸心理,航运公司接手新船以及日常管理中务必对船舶的状况进行全面了解。
03-16 来源:石珣 中国船检
03-13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07-15 来源:青岛海事
05-16 来源:陈维工作室 浦东海事
10-08 来源:连云港海事
01-11 来源:航运运价交易SSEFC
09-08 来源:Capt.Jin 我的航海世界
11-04 来源: 海事综合服务平台
01-04 来源:青岛海事
09-23 来源:国际航运法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