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A”轮属于M街道M村集体所有,是一艘40客位的客渡船,自M村两岛屿间新建大桥通车后,“A”轮一直处于停航状态,并在2019年进行了报废拆解,但由于村集体行政区域调整、村委会换届等因素难以确定船舶所有人,一直未办理船舶注销手续。
宁波海事局执法人员多次与M村沟通无果后,于2022年5月24日对“A”轮进行拟强制注销灭失或报废船舶国籍登记公告。
2022年8月15日,宁波海事局依据新《海安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对拟强制注销灭失或报废船舶国籍登记公告(自2022年5月24日起计算)满六十日的“A”轮进行了强制注销国籍登记。
条文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 第二款 中国籍船舶灭失或者报废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办理注销国籍登记;船舶所有人逾期不申请注销国籍登记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发布关于拟强制注销船舶国籍登记的公告。船舶所有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注销该船舶的国籍登记。
案件分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和船舶失踪,船舶所有人应当自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或者船舶失踪之日起 3 个月内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有关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船舶失踪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审查核实,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注销该船舶在船舶登记簿上的登记,收回有关登记证书,并向船舶所有人出具船舶登记注销证明书。
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做好灭失船舶国籍证书集中注销工作的通知》要求,对于国籍证书有效期在 2021年12月31日及以前的灭失船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直接注销其国籍证书;对于国籍证书有效期在 2021年12月31日以后且船舶所有人自船舶灭失之日起超过 3个月未申请注销国籍登记的灭失海船,经再次与船舶所有人确认灭失情况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公告60日后强制注销其国籍证书;对于国籍证书有效期在2021年12月31日以后的灭失内河船,待其国籍证书失效后,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注销。
该案中“A”轮自2019年报废拆解后至2022年,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四十条中“3个月”的时间限制,一直未办理船舶注销登记,严重影响船舶登记管理和海事现场监管。造成登记船舶与实际运行船舶出入较大,不利于船籍港管理的现状。宁波海事局依法对“A”轮进行船舶国籍强制注销。
典型意义
新《海安法》的出台,填补了中国籍灭失或报废船舶强制注销国籍登记的法律空白,使该项工作有了法律依据和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列明了行政机关注销行政许可的各种情形,船舶国籍登记作为一项行政许可,也应该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不再具备主体资格的,建立注销制度。这也是结合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僵尸船”不予注销,造成登记船舶与实际运行船舶出入较大,不利于船籍港管理的现实情况而新明确的一项制度。船舶注销可以申请注销,也可以由海事管理机构主动注销。
【“蓝丝带”小贴士】
1、船舶注销时拟进行拆解的,需提供船舶拆解合同、拆解过程照片和拆解完毕证明文书;船舶拟改变用途,注销后拟转为渔船、体育运动船或军事船舶的,需提供渔船等登记相关证明;船舶注销后拟转卖国外的,需提供船舶交易合同及必要的情况说明;
2、办理船舶注销登记时,申请人需提供经核实的船舶位置和动态信息,并由相关职能部门落实船舶监控措施;
3、船舶所有权转移注销后应在合理时间内(一个月)办理新的登记手续,船舶所有人经督促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或无法联系船舶所有人的,将启动海事执法协查程序;
4、船舶注销后,未经登记的不得航行、停泊、作业;存在违规航行和作业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5、灭失或者报废的船舶,船舶所有人逾期不申请注销国籍登记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注销船舶国籍登记。
来源:宁波海事局法治服务团队&宁波海事局政务中心
审核:宁波海事局法规规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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