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海事局的统一部署和安排,《浙江沿海主要港区及周边水域船舶交通组织实施办法》将于10月8日起施行。届时,浙江沿海交通组织一体化工作将全面开展。那么作为船舶来讲,需要了解哪些情况呢?
No.1适用水域
浙江沿海主要港区及周边水域,具体包括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及象山港水域、舟山中北部水域、乐清湾水域、嘉兴港水域等。
No.2适用船舶
(1)外国籍船舶;
(2)危险品船舶;
(3)拖带船队等操纵能力受限的船舶;
(4)2000总吨及以上的其他中国籍船舶,
其中通过虾峙门航道、条帚门航道、甬江口以及进出嘉兴港的为300总吨及以上的其他中国籍船舶。
No.3报告途径
1.电脑网页:“船舶交通组织服务管理平台”,通过浙江海事局主页进入。
2.手机客户端:“浙海行”,可扫码通过浏览器下载。
经注册的船舶或其代理人可在平台或浙海行内报告船舶动态,查询交通组织信息。
No.4报告对象与报告内容
1.报告对象:船舶可以自行报告,也可以通过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进行报告。
2.报告内容:包括船名、载货情况、靠离泊码头及时间、联系方式以及拟通过各主要港区相关航道或水域的时间等。
No.5报告流程
第一步:每日1530时前,船舶或其代理人应通过平台或浙海行报告次日的进出港计划。
其中,进出乐清湾或嘉兴港水域,且有引航或拖轮作业需求的船舶,应在1330时前报告。
第二步:每日1630时之后,通过平台或浙海行查看次日的计划是否发布。
第三步:及时关注船舶交通组织信息,若计划被退回,注意在工作台内查看“退回原因”,改正后重新报告。
第四步:执行已发布的计划,船舶顺利靠泊/离港。
提示一:船舶正常显示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信号并按公布时间通过VTS报告线的,可视为已向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相应动态。
提示二:如果船舶的进出港作业涉及虾峙门口外深水航槽、龟山航道、灌门航道等特殊航道的使用或者涉及抛锚作业,请在平台或浙海行中提出相关的使用申请。
No.6通过哪些水域需要进行报告,有啥特殊要求
(一)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及象山港水域。
1.需要报告的水域
虾峙门航道(L1报告线)、条帚门航道(L2报告线)、双屿门(青龙门)航道(L3报告线)、西堠门大桥、金塘大桥、象山港公路大桥、甬江口(L4报告线)。
提示:象山港公路大桥、甬江口为本次新增水域,进出象山港公路大桥的2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需报告过大桥通航孔的时间,进出甬江口的3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需报告过L4报告线的时间。
2.对进港船舶的交通组织要求
通过虾峙门、条帚门航道的进港船舶,应避免在122°24′E(虾峙6号浮)至 L1/L2 报告线之间水域并行或追越,其中船长200米以上的船舶应与前船保持1海里以上距离,载重吨大于25万吨的船舶应与前船保持1.5海里以上距离。
沿浙江沿海公共航路航行进入VTS1号管理区的船舶,应在29°37′N至29°43′N之间水域调整航向。
西行驶入甬江口的船舶,在鹅礁以西水域,应避免并行或追越。
3.对出港船舶的交通组织要求
从锚地起锚的出港船舶不应妨碍在定线制水域航行的船舶;
第18分道通航制的出港船舶不应妨碍第2分道通航制的出港船舶;
通过虾峙门、条帚门航道的出港船舶应沿交通组织区东行出港,使用浙江沿海东航路的推荐在122°34′E以东转向,使用浙江沿海外航路的推荐在122°44′E以东转向,不使用公共航路的船舶推荐在外航路以东转向。
4.虾峙门、条帚门航道在以下时段实施重点疏导
(1)每日(白天)镇海高潮前4小时至镇海高潮前1小时;
(2)大雾、大风等恶劣天气影响后,船舶集中进出港期间;
(3)水上交通管制解除后船舶集中进出港期间;
(4)应急抢险等其他特殊时段。
航速低于7节的船舶应避开重点疏导时段通过虾峙门航道。未通过平台或浙海行报告动态的船舶,不得在重点疏导时段进入虾峙门、条帚门航道。
(二)舟山中北部水域
1.需要报告的水域
舟岱跨海大桥、马岙公共航道(Z1报告线)、舟山中部港域西航道(北段)(Z2报告线)及马迹山港进港航道(B3报告线)。
2.交通组织要求
大吨位船舶和大型拖带船组在通过灌门、龟山航道前,应通过平台或浙海行申请交通管制,并落实申请引航、申请拖轮助航等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在灌门、龟山航道航行时,应与前船保持1.5海里以上距离。
提示:《舟山灌门航道、龟山航道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定义的“大吨位船舶”是指 1 万载重吨以上载有货物的船舶和 3 万载重吨以上空载船舶;“大型拖带船组”是指拖船船尾至被拖物体后端的拖带长度超过 200 米的拖带作业。
(三)乐清湾水域
1.需要报告的水域
黄门山和北爿山屿航门(Y1报告线)、南爿山屿和草屿灯桩航门(Y1报告线)、黄大峡航门(N1报告线)。
2.交通组织要求
(1)通过第1通航分道进港的船舶,应在1号警戒区之前进入航道;
(2)航经第2、第3分道通航制时,2万总吨以上的船舶应避免在该航段追越他船;
(3)起锚、离泊船舶不应妨碍在航道中正常航行的船舶。
(四)嘉兴港水域
1.需要报告的水域
嘉兴港进港调整线、杭州湾跨海大桥南通航孔以及独山港区、乍浦港区、海盐港区相应的进港线。
2.交通组织要求
(1)船舶在嘉兴港进港调整线至东报告线之间应避免并行或追越;
(2)吃水大于10.5米以上的船舶应提前做好通过浅滩水域的各项安全准备工作;
(3)起锚船舶、大桥附近水域离泊船舶不应妨碍在航道中正常航行的船舶。
No.7
已报告的计划如果变更了怎么办?
船舶航行计划发生改变时,船舶或其代理人应及时通过平台或浙海行报告变更情况:
(1)船舶进港时间推后的,应在原时间3小时前报告;进港时间提前的,应在新时间3小时前报告。
(2)船舶出港时间发生变更的,应在明确时间后及时报告。
(3)确因客观因素发生短时间计划变更的,在不影响他船计划的前提下,各分支海事局视情予以临时交通组织。
No.8航道通航次序如何确定?
相关航道或水域的交通组织以船舶或其代理人报告的船舶通过时间为基础,先报告先组织,优先保障重点物资运输、有靠泊时间窗口限制、航行条件受限以及其他特殊需求的船舶。
No.9特殊情况
当船舶因特殊原因未能在前一日1530时前报告时,应在确定计划后及早报告,主管机关将在额外的审批窗口视情予以审批。但是,船舶及其代理人应尽量避免此类情况发生。
当遇到恶劣气象、突发险情或航道饱和时,各分支海事局将采取交通管制、交通分流等措施,对船舶进出港计划进行调整并公布。
相关航道恢复通航后,船舶或其代理人应重新报告进出港计划,各分支海事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交通组织
No.10虚假报告将有什么后果?
船舶动态报告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船舶或其代理人应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假报告。
针对报而未来、来而未报、计划调整未及时报告等虚假报告行为,主管机关将建立不诚信档案,并视情予以报告人规定时间不得申报、加入黑名单等惩戒措施。
未尽之处,请详见《浙江沿海主要港区及周边水域船舶交通组织实施办法》。
附件:《浙江沿海主要港区及周边水域船舶交通组织实施办法》全文(长按识别下方二维码获取)
03-16 来源:石珣 中国船检
03-13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05-16 来源:陈维工作室 浦东海事
07-15 来源:青岛海事
10-08 来源:连云港海事
09-08 来源:Capt.Jin 我的航海世界
01-11 来源:航运运价交易SSEFC
11-04 来源: 海事综合服务平台
01-04 来源:青岛海事
09-23 来源:国际航运法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