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天津海事局发布《天津海事局关于机件设备故障船舶安全管理的通告》,其背景是近年来天津辖区船舶机件设备故障类险情多发,呈逐年上升趋势,成为水上交通不安全的重要风险因素。
《通告》要求:
一、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应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访船质量,督促船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在进出天津辖区港口前,船员应当对船舶机件设备进行自查,确保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二、本通告所指机件设备故障船舶系指在天津辖区进出港口期间发生引起船舶出现操纵能力受限或停车故障的中国籍和外国籍船舶。
三、船舶发生机件设备故障时,应当根据当时气象、船况、通航环境等条件,立即采取有效的安全应对措施,避免发生事故或险情,并及时向天津VTS口头报告,服从VTS的指挥。
船舶应在状态稳定且安全后,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说明船舶发生故障的原因、处置整改情况。船舶发生机件设备故障后,隐瞒不报或未如实报告的,海事管理机构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处罚。
四、海事管理机构的处置措施:
(一)对于进港途中发生机件设备故障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将其作为应检船,按照规定实施船舶安全检查。
(二)对于出港期间发生机件设备故障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将其作为应检船,一年内再次靠泊天津辖区时,按照规定实施船舶安全检查。
(三)对于出港期间发生机件设备故障占用主航道时间过长(超过4小时)且严重影响天津港通航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可命令船舶驶往指定地点接受船舶安全检查。
(四)天津辖区以外航运公司管理的中国籍船舶发生严重影响通航安全或造成险情的机件设备故障,海事管理机构将向该船舶所属管理公司或船舶所有人发出警示函。
(五)对于天津辖区登记船舶发生机件设备故障的,海事管理机构将在一个月内对公司开展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
五、在天津辖区1年内发生以下情况的船舶将被列为重点船舶:发生2次及以上机件设备故障的船舶;影响天津港通航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船舶;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整改情况的船舶。
六、海事管理机构对重点船舶采取特别监管措施:
(一)纳入重点监管名单并在天津海事局官网定期公示。
(二)每次进入天津辖区水域的,船舶现场监督检查和安全检查不受窗口期限制,到港必查。
(三)对于天津辖区登记的,海事管理机构将采取航运公司访谈、约谈或附加审核。
(四)对于非天津辖区登记的中国籍重点船舶,将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
(五)对于影响天津港通航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将参照事故调查程序开展调查,追究相关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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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海事公约与法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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