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标是协助航海者确定船位、航向,标识并现实特定信号的重要助航标志,可在航海者视觉、听觉或雷达可感知的范围内,指引船舶航行,警示危险和障碍,降低海上交通风险,促进船舶安全、经济和高效航行。新《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对航标建设、维护、保养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对公用航标和专用航标分别做出了管理要求。对于这些航标相关的管理事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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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沿海水域航标的管理要求有哪些?
新《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布局、建设和管理公用航标。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的建设单位、所有人或者经营人需要设置、撤除专用航标,移动专用航标位置或者改变航标灯光、功率等的,应当报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需要设置临时航标的,应当符合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航标设置点。
条款解读:本款明确了公用航标、专用航标以及临时航标的管理。公用航标是指为各类船舶提供助航导航服务而设置的航标,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布局、建设和管理。专用航标是指在沿海专用航道、锚地和作业区以及相关陆域,为特定船舶提供助航、导航服务或者保护特定设施等而设置的航标,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沿海专用航标的管理,具体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实施。本条款将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以及移位和状况改变设定为行政许可事项。专用航标设置后,所有人应保持所设置的专用航标效能持续正常,并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专用航标,海事管理机构向专用航标所有人下达《航标整改通知书》,必要时抄送当地政府安全管理部门。临时航标是指海洋工程和海岸工程根据需要临时设置,使用期限不超过30日的航标。需要设置临时航标的,应当符合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航标设置点。临时航标投入使用后,应当遵守使用期限,到期应自行撤除。超过使用期限且需继续设置的,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的建设单位,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专用航标设置许可。超过使用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海事管理机构应责令撤除。
二、关于航标建设、维护、保养的管理要求
有哪些?
新《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航标的建设、维护、保养应当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航标维护单位和专用航标的所有人应当对航标进行巡查和维护保养,保证航标处于良好适用状态。航标发生移位、损坏、灭失的,航标维护单位或者专用航标的所有人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条款解读:本条款目的在于确保航标处于良好的适用状态,航标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主要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其他有关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公用航标的巡查和维护保养由交通运输部设立的航标维护单位负责。专用航标的巡查和维护保养由专用航标所有人负责,所有人可自行实施或者委托专业维护单位实施。航标维护单位和专用航标的所有人应从航标建设完成至撤除之前,对航标结构、设备等实施检查、更换、修理等维护活动,保障航标工作效能与其对外公布的参数相一致。航标巡查和维护保养活动包括航标巡视、航标巡检、航标保养和航标修复四类。航标发生移位、损坏、灭失的,航标维护单位或者专用航标的所有人应当及时予以恢复。当航标发生失常、修复等情况时,亦应及时申请发布航标动态。
三、当发现航标失常和妨碍海上交通安全异常
情况时,应怎么做?
新《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涉及航道管理机构职责或者专用航标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报航道管理机构或者专用航标的所有人:
(一)助航标志或者导航设施位移、损坏、灭失;
(二)有妨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沉没物、漂浮物、搁浅物或者其他碍航物;
(三)其他妨碍海上交通安全的异常情况。
条款解读:本条是关于单位、个人发现航标失常和妨碍海上交通安全异常情况的报告义务和海事管理机构的处理规定。助航标志是以特定的标志(如灯光、音响或无线电信号等)供船舶确定船位、航向,使船舶沿航道或预定航线安全航行的助航设施。导航设施是船舶定位的主要参考设施。本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发现所规定的异常情况时,可通过电话、甚高频VHF等方式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本条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既包括海上交通行为人,也包括未参与海上交通行为的组织和人员。本条规定的助航标志或者导航设施位移、损坏、灭失的具体情形包括航标失常及其他导航设施失常。其中航标失常是指航标的实际特征(位置、形状、颜色、灯质、灯高、射程、音响、周期、电信号等)与《航标表》及航标动态等对外公布特征不相一致,已失去相应的导航、助航作用或产生错误信息,主要包括视觉航标失常情况、无线电航标失常情况、音响航标失常情况等。
四、不按规定设置专用航标或临时航标将面临
何种处罚?
新《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设置、撤除专用航标,移动专用航标位置或者改变航标灯光、功率等其他状况,或者设置临时航标不符合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航标设置点。
条款解读:本条共规定了四项与航海保障相关的行政处罚事项,其中第三项是关于航标设置问题的。本项包括三种情形:一是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设置、撤除专用航标;二是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移动专用航标位置或者改变航标灯光、功率等其他状况;三是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设置临时航标,但临时航标位置不符合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航标设置点。符合本项情形,严重影响船舶通航,或者造成海上交通事故、海上险情的,属于情节严重。
航标是维持良好的海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的重要设施。新《海上交通安全法》结合国际公约、行业标准以及前沿技术发展动态,进一步完善航标相关管理机制,强化对我国沿海水域航标的布局、建设和管理,对于完善海上通航基础条件,保障船舶安全、高效、便捷航行有着重大意义!(来源:《海上交通安全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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