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张某与甲公司签订船舶买卖协议,约定张某将“CFX”轮出售给甲公司,因甲公司拖欠购船款,双方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就剩余购船款设立抵押权,抵押权人为张某,若不履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张某将依原协议约定向甲公司追讨购船款并主张违约责任,但双方未至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
2019年,甲公司将船舶出售给谢某,并在买卖合同中保证甲公司在交船前没有依附其他担保物权保证清偿的债务,交船后双方依法办理了船舶过户手续。张某虽对“CFX”轮享有抵押权,但该抵押权因善意第三人谢某依法取得“CFX”船所有权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而无法实现,故张某就前述债务对甲公司享有的船舶抵押权因此消灭。
案情分析
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金融机构作为借款人、抵押权人,通常会和抵押人到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抵押登记手续,否则属于最基本的错误。但是,个人作为抵押权人能否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呢,如果不及时办理抵押权登记会有什么后果呢?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废止船舶抵押有关文件的通知》(海法规〔2013〕392号)就船舶抵押权登记中存在的有关问题明确,对于船舶所有人向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等非金融机构借款,贷款人要求船舶所有人以船舶作为抵押,由于贷款人身份不合法,船舶登记机关可不予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但是对于企业向个人、个人向个人之间的借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其债权债务关系合法,可以依此予以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因此,张某在与甲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后,应及时至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手续。
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规定,未经登记的船舶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自抵押人处受让抵押财产或设定质权并移转占有之时,并不知道该财产之上已存在有抵押权人的抵押权的受让人、质权人等。该善意是指主观上不知情,而非“善意无过失”。案例中的谢某对抵押权的存在不知情,也不存在重大过失,因此张某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谢某,无权在“CFX”船拍卖、变卖、折价款中优先受偿,最终抵押权消灭。
相关建议
船舶作为特殊动产,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抵押权设立后应共同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及时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取得船舶抵押权。签订船舶抵押合同后未及时办理登记手续,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船舶,善意第三人在进行交易时如已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船舶的登记情况、信息进行调查,在此基础上与抵押人签订船舶买卖合同并完成交付手续,善意第三人将取得船舶所有权。此时,抵押权人不能行使对船舶的抵押权,只能基于双方之间的船舶抵押合同向抵押人主张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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