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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散装运输植物油危害性分析研究

摘要:本文阐述了植物油散装运输要求的变化,从危害性数据的获取、污染类别评估、污染危害性以及安全危害性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了分类变化的原因、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植物油散装运输;危害性分析

一、植物油简介

植物油广泛分布于自然界中,是以富含油脂的植物种仁为原料,经机械压榨或溶剂浸出法提取获得粗油,再经精炼后获得。植物油的主要成分是脂肪酸甘油酯。从木本植物取得的油脂有棕榈油、椰子油、乌桕油、桐油、漆油等;从草本植物提取的油脂有大豆油、花生油、菜籽油、棉籽油、芝麻油、葵花籽油等。国内散装运输量较大的植物油主要是大豆油和菜籽油。

二、植物油的散装运输要求

(一)国际公约规则的运输要求 

2005年7月国际海事组织(IMO)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第52次会议上通过的《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简称《MARPOL公约》)附则II《防止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2004修正案)和《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简称《IBC规则》)(2004修正案)已于2007 年1月1日生效。上述修正案中的重要变化之一就是对有毒液体物质污染类别划分方法的改变,由原来的 A、B、C、D四类分类法改变为现在的X、Y、Z和OS分类法。新的分类方法,导致IBC规则第17章规定的最低安全和污染标准发生了变化,其中一项重要变化就是将永久漂浮物(“Fp”)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指标之一。经重新分类后,货品对应的适装船舶类型、载运要求也随之进行相应的修改。特别是植物油,由原来18章的D类物质(没有船型要求)提高到新分类体系下的Y类物质,纳入17章,并认为其具有一定的污染危害性(危害性一栏标记为P)。《IBC规则》(2009修正案)中又对大部分植物油类条目新增了安全危害性(危害性一栏标记为S/P),并要求用2型化学品船运输。现行有效的《IBC规则》(2016修正案)中,植物油类条目未做改动,植物油属于Y类有毒液体物质,具有污染危害性“P”,大部分植物油具有安全危害性“S”。《MARPOL公约》附则II的第4.1.3条中规定了相应的免除条款,但是该项等效免除仍要求液货舱与舷侧的间距不小于0.76m。

(二)国内法律法规的运输要求 

现行《内河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简称《内河散化规则》)(2009版)与《IBC规则》保持了一致,并于2010年3月份生效。现行《内河散化规则》完全纳入了最新的《IBC规则》修正案关于货物分类体系的修改,并同时纳入了关于植物油的载运要求。大部分植物油具有安全危害性(S),属于《IBC规则》和《内河散化规则》定义的危险化学品,需要用化学品船舶运输。

三、国内植物油散装运输船舶现状以及存在问题

在内河中装运植物油的船舶主要为干散货船、油船和化学品船。干散货船运输植物油主要是从江苏运往重庆、武汉及湖北荆州等地运往重庆等。油船只要在江浙一带运输植物油。化学品船舶运输植物油目前较少。

《内河散化规则》(2009版)生效后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产生了如下问题:

1.植物油在原法规中被列为第18章D类物质,但现行法规生效后,这些物质被列为第17章Y类有毒液体物质,且需要纳入危险化学品管理体系。这对参与该类物质运输的船公司、船员相关的资质和管理带来了挑战。

2.现行《内河散化规则》对于装运植物油船舶的要求显著提高,要求必须用2型船进行载运,导致尺度较小的内河船舶货物装运效率降低,造成现有船舶运力不足,同时也对船舶营运成本造成较大负担。

3.现行《内河散化规则》基于《MARPOL公约》附则II的第4.1.3条给出了装运植物油船舶的等效免除要求,但是该项等效免除仍要求液货舱与舷侧的间距不小于0.76m,对于内河船舶尺度较小的情况而言不具备实际意义。

四、植物油危害性分析

现行规则和法规中的条目,全部植物油具有污染危害性“P”,大部分植物油具有安全危害性“S”。对具有安全危害性的货物,《IBC规则》和《内河散化规则》将其定义为危险化学品。要明确指出的是,《IBC规则》和《内河散化规则》中的危险化学品不同于国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所定义的危险化学品,两者从化学品的范围和危害性划分标准方面存在显著差异。《IBC规则》和《内河散化规则》危险化学品指呈现安全危害,基于指定的安全标准收录于第17章的液体化学品。

国内常运的植物油种类,在规则中列明并有明确的危害性分类。下文尝试从危害性分类方法和分类数据的角度,对其进行一些分析。

(一)分类数据的获取 

从国际海事组织(简称IMO)最新通函PPR.1/Circ.可获取现有植物油类货物的分类等级数据(GHP)包括生物积聚(A1)、生物降解(A2)、急性水生毒性(B1)、慢性水生毒性(B2)、口服毒性(C1)、皮肤接触毒性(C2)、吸入毒性(C3)、刺激和腐蚀皮肤(D2)、感染(E1)、对野生动植物和深海栖息地的影响(E2)和干扰海岸娱乐场所(E3)。通过查阅IMO BLG分委会及其下化学品安全与污染风险评估工作组(ESPH)的历史会议文件,获得植物油的安全危害性分类数据。对未获得分类数据的条目,根据GHP数据中的分类等级依据MARPOL附则II附录I中的《有毒液体物质的分类指南》,可推算出植物油的污染危害性数据范围。

(二)污染类别评估 

根据称IMO通函PPR.1/Circ.所有植物油都是永久漂浮物(Fp),符合MARPOL附则II附录I中的《有毒液体物质的分类指南表》(见表1)中第10行,因此植物油的污染类别均为Y类。

表1 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染分类规则

(三)污染危害性分析 

根据《IBC规则》第21.4.4.2条,物质符合表2规则1到14定义的标准,确定物质具有“污染危害性P”。由于所有植物油都是永久漂浮物(Fp),因此植物油具有“污染危害性P”。

表2 海洋污染科学问题专家危害分布表

(四)安全危害性分析 

根据《IBC规则》第21.3.1的要求,物质符合下列任何一项标准,确定物质具有“安全危害性 S”:

a)吸入毒性LC50≤20 mg/L/h;

b)皮肤接触毒性LD50≤2000 mg/kg;

c)口服毒性LD50≤2000 mg/kg;

d)长时间暴露对哺乳动物有毒;

e)引起皮肤敏感;

f)引起呼吸敏感;

g)腐蚀皮肤;

h)水反应指数(WRI)≥1;

i)需要惰化、抑制、稳定、温度控制或液货舱环境控制以防止危险反应;

j)闪点<23℃;并且爆炸/燃烧范围(用在空气中的体积百分比表示)≥20%;

k)自燃温度≤200℃。

从2004-2005年期间IMO ESPH工作组会议文件中查到的数据表明,植物油的各项数据均未达到安全危害行的分类标准。《IBC规则》早期版本中,植物油也未被认为具有安全危害性。

在2005年底的ESPH 11工作组报告中提到,一些植物油(如亚麻籽油,大豆油等)被认为会引起呼吸道过敏,故被认为具有“安全危害性S”。但我们从其他数据来源中,未能确认这项数据。

在植物油的的GHP数据中,大部分植物油的吸入毒性分类等级(C3)为1,依据MARPOL附则II附录I中的有毒液体物质的分类指南可推算出对应的吸入毒性数值为10<LC50≤20 mg/L,但从ESPH会议文件及其他数据库中查到的数值,大部分植物油的吸入毒性数据LC50>20 mg/L,或不具有吸入毒性。由此,IMO PPR.1/Circ.给出的分类等级和已知毒性数据之间存在矛盾。

(五)GHS危险性分类 

从《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的分类角度来看,部分植物油具有轻微皮肤刺激、轻微眼睛刺激或呼吸致敏,虽未纳入《危险化学品名录》中,在运输和操作过程中仍应谨慎对待。根据植物油的理化数据,按照GHS分类标准,部分植物油GHS危险性分类结果见表3。

表3 部分植物油GHS危险性分类结果

五、结论和相关建议

(一)结论 

1.参照MARPOL附则II和《IBC规则》的分类方法,植物油被分类为Y类有毒液体物质,并具有污染危害性P,主要是基于其永久漂浮的特性,结论比较明确。

2.从目前获得的数据和分类结果来看,对植物油具有安全危害性的分类,属于《IBC规则》和《内河散化规则》定义的危险化学品存在矛盾之处,可能主要是考虑了部分植物油存在呼吸致敏,也许吸入毒性数据也有影响,但我们从其他数据库中并未查到这些数据。从可查到的IMO会议文件中的数据来看,一些植物油并不具有呼吸致敏特性,但在运输条件中却标明了具有安全危害性S。

(二)相关建议 

1.在《IBC规则》修订过程中,提案编写方将污染危害性数据提交给海洋污染科学问题专家组(GESAMP),暂时未能查到这些原始数据,希望能溯源GESAMP相关数据进行确认。

2.对存疑的数据,也可通过取样测试的方法进行确认。如果能确定IMO发布的植物油安全和污染危害数据不准确,足以影响植物油的安全和污染分类,可通过向IMO分委会提交提案方式修改《IBC规则》中植物油运输条件。

参考文献

作者:林燕 罗薇 周江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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