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组织(IMO)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 75)第75届会议于2020年11月16日至20日在线举行。MEPC 75批准了《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I的修正案,对GHG的排放提出了新的要求,预计将于2023年1月1日生效,有待2021年6月在MEPC 76会议通过。
会议重点
通过了《防污公约》附则VI关于燃料油取样和硫含量核查以及能源效率设计指数的修正案(EEDI);
通过了《压载水管理公约》关于压载水管理系统调试测试的修正案;
批准《防污公约》附则VI关于现有船舶能效指数(EEXI)、碳强度指标等级(CII)和强化船舶能效管理计划(SEEMP)的修正案;
批准《防污公约》附则VI修正案,禁止船只在北极水域使用和运输重燃料油作为燃料;
批准对《防污底公约》的修正,以纳入包括对赛比丁炔(cybutryne)的控制;
通过强制性文书的修正案
MEPC 75通过了对下列海事组织文书的修正案:
《防污公约》附则VI
燃油取样和验证:修订引入两个新的燃油样本,以确认符合《防污公约》的含硫量规定,以及含硫量超过0.50%的燃油的运载禁令,即从燃油系统抽取的代表使用中燃油的“在用”样本,以及代表拟在燃油贮存箱内使用和运载的燃油的“在船”样本。
此外,需要、安装或指定用于采集“在用”样品的取样点。对于2022年4月1日之前建造的现有船舶,应不迟于2023年4月1日或之后进行的首次IAPP更新调查。请注意,取样点的安装或指定不适用于低闪点燃料(闪点<60°C)的燃油系统。
最后,在《防污公约》附则六附录六中增加了新的第2部分,规定了新的“在用”和“在用”样品的核查程序。为了避免船舶因超出其控制范围的轻微硫含量超标而被不公正地罚款,与《防污公约》第1部分规定的在加油期间采集的交付样品的验证程序相反,规定了95%的保密间隔。这意味着在测试“在用”和“船上”样品时,最高0.53%的硫含量可被视为合格。
EEDI Phase3对于集装箱船、大型气体运输船(>15,000 DWT)、普通货船、液化天然气运输船和具有非常规推进力的邮轮客船的生效日期从2025年1月1日提前至2022年4月1日。逐步削减要求将适用于集装箱船,小型集装箱船从30%的削减率开始,超大型集装箱船增加到50%。
279,000载重吨以上的大型散货船的EEDI参考线将保持不变,根据279,000载重吨计算,不考虑实际载重吨。
修正案将于2022年4月1日生效。
《压载水管理公约》
初次检验或在进行改造的附加检验时,需要对压载水管理系统(BWMS)进行基于BWM.2/Circ.70/Rev.1(本次会议修订)的调试测试。进行的调试测试分析可能是指示性的,不适用于已经安装了BWMC认证的压载水管理系统的船舶。请注意,一些船旗管理机构要求在BWMC修正案生效之前进行试运行测试。
《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中增加了除D-1、D-2和D-4以外的管理方法的新选项。这意味着船只使用替代方法,如接收设施(B-3.6-7)。
修正案将于2022年6月1日生效。
压载水中的有害水生物
关于“压载水管理系统调试测试指南”的BWM通知修订版草案已获批准。合规性测试旨在根据本次会议通过的BWMC修正案确认设备的正确安装。
根据《BWM公约》和《导则》(G2)对“压载水取样和分析供试验使用的指南”的修订草案已作为BWM.2/Circ.42/Rev.2获得批准。这包括两种新的指示性方法和对MPN稀释培养+动力详细方法的参考。
空气污染和能源效率
对于载重线长度大于24米且小于500总吨的大型游艇,Tier III NOx排放法规未获得进一步豁免,这意味着Tier III NOx排放要求将适用于2021年1月1日之后铺设龙骨的此类游艇。
本议程项目下的大多数项目推迟到MEPC 76,包括通过经修订的废气净化系统准则(海保会第259(68)号决议)。成立了一个通信小组,进一步处理MEPC 75会议没有讨论的项目。
减少GHG排放量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六的修正案草案获得批准,提出了减少GHG船舶排放的新规定。这些指标是现有船舶能效指数(EEXI)、可操作的碳强度指标(CII),其中包括一个评级方案(A至E)和一个强化的SEEMP,其中包含强制性内容、批准和随后的审计。
EEXI将对所有现有船舶实施相当于能效设计指数(EEDI)第2或第3阶段(经过一些调整)的要求,无论建造年份如何,并旨在作为一次性认证。在2023年1月1日或之后的第一次年度国际空气污染预防(IAPP)检验之前,将对能效指数进行验证,并颁发新的能效证书。
所有5000总吨以上的货船和邮轮都需要计算CII值(例如,以每载重吨海里二氧化碳克数表示的年效率比),并且每年的等级为A到E。到2030年,等级阈值将越来越严格。对于连续三年达到D级或一年达到E级的船舶,需要制定纠正措施计划作为环SEEMP的一部分并获得批准。
在2023年1月1日或之前,所有400总吨以上的船舶都需要有经批准的SEEMP,SEEMP的实施将接受审核。对于5000总吨以上的船舶,SEEMP还需要包括强制性内容,例如关于如何实现CII目标的实施计划。
这些修正案预计将于2021年6月在MEPC 76获得通过,并于2023年1月1日生效。
一个通信小组将于2021年5月与一个闭会期间工作组一起,最终确定支持已批准条例的必要准则,包括基线、计算方法和特定船舶段的要求,供MEPC 76会议批准。
业界对国际海事研究和发展理事会(IMRB)的提议进行了热烈的讨论;然而,唯一的结论是通过向MEPC 76提交来邀请有关各方对这一提案和相关提案发表意见。
污染预防和应对
IBC 规则
关于在2019年修订《IBC规则》后更换《IBC规则》证书的指导通知获得批准。双方还同意在IBC规则产品名称后添加一个限定词,用于第17章中目前列出的产品,这些产品的运输要求已经过修订,以便在下一次IBC规则修订之前应用新的运输要求。
批准了关于对"丙烯酸甲酯"和"甲基丙烯酸甲酯"适用修订后的运载要求的第1号计划效绩报告通知。
AFS 公约
《AFS公约》修正案获得批准,其中包括对赛丁炔(cybutryne)的控制和关于颁发新的国际防污系统证书的执行段落。
这意味着从2023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或重新使用含有赛比丁炔的防污系统。所有船舶应在不迟于2023年1月1日之前最后一次应用此类防污系统后60个月内去除或密封此类防污系统,但2023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固定和浮动平台、浮式生产储油船和浮式生产储油船除外,且在该日期或之后不进行干船坞作业;不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以及从事国际航行的400总吨以下的船舶,如果沿海国接受的话。
这些修正案预计将于2021年6月在MEPC 76获得通过,并于2023年1月1日生效。
禁止在北极运输HFO作为燃料
《防污公约》附则一条例修正案条款43A,从2024年7月1日起禁止在北极使用和运输HFO作为燃料。适用于符合条款12A的船舶,燃油舱保护(如双壳),拟生效日期为2029年7月1日。拥有北极海岸线的国家可以豁免,即在2029年7月1日之前对悬挂其国旗并在其水域作业的船只可以不做要求。
这些修正案预计将于2021年6月在MEPC 76获得通过,并于2024年7月1日生效。
海事组织文书的执行情况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一、四和六的修正案获得批准,无人驾驶非自航驳船免除了检验和认证要求。
这些修正案预计将于2021年6月在MEPC 76获得通过,并于2023年1月1日生效。
决议和通知暂定清单
海环会第324(75)号决议
《防污公约》附件六修正案(硫含量和EEDI的取样和核查)
海环会第325(75)号决议
《E-1条例修正案》和《2004年控制和管理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国际公约》附录一)
海环会第326(75)号决议
2020年监测供船上使用的燃料油的全球平均硫含量指南
海环会第327(75)号决议
鼓励成员国制定并提交自愿的国家行动计划,以解决GHG船舶排放问题
BWM.2/Circ.42/Rev.2
根据《BWM公约》和《导则》(G2)进行压载水取样和分析的指南
BWM.2/Circ.70/Rev.1
压载水管理系统调试测试指南
MEPC.1/Circ.889
船上使用或携带的燃料油船上取样指南
海安会MSC-MEPC.1/Circ.5/Rev.2
海事安全委员会和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的工作安排和方法
海安会MSC-MEPC.5/Circ.7/Rev.1
IBC CODE第17章和第18章修正案生效后用修订证书替换现有证书的时间指南
PPR.1/Circ.9
丙烯酸甲酯和甲基丙烯酸甲酯的修订运输要求
PPR.1/Circ.10
根据《防污公约》附件二和《IBC规则》,重新提交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液体物质临时分类的第2号通知清单2和清单3所列的产品
03-16 来源:石珣 中国船检
03-13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07-15 来源:青岛海事
05-16 来源:陈维工作室 浦东海事
10-08 来源:连云港海事
01-11 来源:航运运价交易SSEFC
09-08 来源:Capt.Jin 我的航海世界
11-04 来源: 海事综合服务平台
01-04 来源:青岛海事
09-23 来源:国际航运法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