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水域营运的船舶在欧盟船舶回收条例下履行有害物质清单义务的导则
从2021年1月1日起,《欧盟船舶回收条例》要求,所有悬挂欧盟旗帜的船舶和非欧盟旗帜的船舶在停靠欧盟港口或锚地时,必须携带一份有害物质清单(以下简称IHM)以及相应的证书或符合声明。
2020年10月20日,欧盟以委员会通知的形式发布了一份导则《欧洲水域营运的船舶在欧盟船舶回收条例下履行有害物质清单义务的导则》,来统一协调解决可能遇到的情况。本篇推送主要针对该导则和相关文件,给大家简要翻译介绍,实际内容以导则原文为准,点击此处下载。
01 导则背景
由于今年新冠疫情影响,地区封锁和旅行限制等原因导致船舶检验、制定经认证的IHM遇到一定困难。业界利益相关方估计数千艘船舶可能无法遵守IHM义务,并且可能无法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获得所需的证书。
02 导则的一般指导原则
基本原则:船东承担遵守IHM相关义务的主要责任,欧盟港口国当局负责监督船东是否遵守这些法律义务,并检查合规情况。
疫情期间,有必要考虑新冠疫情导致船舶暂时不能合规的情况。但是有一点要注意到,虽然不可抗力被认为是欧盟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但是对于《欧盟船舶回收条例》的具体案例不能直接援引不可抗力。成员国要仔细评估每个船东的具体情况,考虑判例法的适用程度。另外,在成员国的评估中,也需要考虑《欧盟船舶回收条例》的生效时间到IHM适用截止日期的时间跨度,船东是否能在这段时间内为合规做准备。
03 相关指导文件
2019年,EMSA发布了欧盟港口国实施船舶回收条例的检查指南(以下简称“该指南”)。
该指南协助成员国和制定检查人员履行《欧盟船舶回收条例》(Regulation (EU) No 1257/2013)以及《港口国监督检查指令》(Directive 2009/16/EC)的要求。
Regulation (EU) No 1257/2013
Directive 2009/16/EC
但是,该指南并无约束力,引用文件只是提供了技术信息和程序指导,以协调上述两份文件的实施。在欧盟港口实施检查时,建议遵从EMSA发布的该指南。对于开展船舶回收条例检查可能是顺带PSC检查时开展,也可能是专门的SR检查员开展检查,具体的内部协调工作详见下图:
04 检查实施
具体的检查行动可参考该指南的6.3.2部分。
1. 根据《欧盟船舶回收条例》第11条/第3段,若是悬挂欧盟旗帜的船舶不能够向成员国当局提供清单证书或者适拆证书, 船舶则可能被警告、滞留、驱逐或者拒绝进入成员国管辖的港口或者海上转运码头。
清单证书
适拆证书
2. 根据《欧盟船舶回收条例》第12条/第5段,若是悬挂非欧盟旗帜的船舶不能够向成员国当局提供符合声明以及有害物质清单, 船舶则可能被警告、滞留、驱逐或者拒绝进入成员国管辖的港口或者海上转运码头。
符合声明
所有与船舶回收证书丢失、无效或者不完整的不符合项均可能导致船舶被警告、滞留、驱逐或者拒绝进港。
对于悬挂欧盟旗帜的船舶,未及时更新有害物质清单不应该构成船舶回收滞留缺陷(以下简称SR滞留缺陷,也就是SR不符合项),但是任何有害物质清单不一致的情况需要向船旗国报告并且在下一次换证、附加或者最终检验时整改(最先进行的那次检验)。
对于悬挂非欧盟旗帜的船舶,未及时更新有害物质清单不应该构成SR滞留缺陷,但是任何有害物质清单不一致的情况需要向船旗国报告。
05 可能导致滞留的SR缺陷
1. 未按要求携带SR相关证书;
2. 未按要求带有效的SR相关证书;
3. 《欧盟船舶回收条例》(以下简称SSR)要求的IHM不是针对该船的;
4. SSR要求的IHM未经过船旗国或者认可组织授权;
5. 船舶回收计划未合适地反应IHM中的信息;
6. 欧盟船舶前往的船舶回收设施不包含欧盟船舶回收设施清单中;
7. 有害物质控制措施不符合SRR的附件I。
对于SR滞留缺陷,检查员应该立即通知船旗国,如果船舶被滞留,检查员可以进一步评估,可能会按照SRR的第22条进行罚款。
06 疫情期间的特殊情形
对于疫情期间出现两种情况,将用6个月的时间(也就是到2021年6月30日),不管是现有的悬挂欧盟旗帜的船舶还是悬挂非欧盟旗帜的船舶,均用以下的暂时的协调统一方式来解决相关问题。
情形1: 船舶没有有效的IHM和/或附带的证书
如果这样的情况出现,船东/船长将提供大量的证据以证明已经采取了所有的行动获取证书。这样的证据包括:取样或者检验的服务合同。
另外,还可能涉及到证明为何没有取得半完成的IHM(未登轮取样)和相应的证书,以及为何能够符合证书的其他项目除了登轮检查。最后检查员会根据专业判断依据具体情况来处理。
如果检查员接受船东/船长提供的证据,船方在检查后4个月以内提供完整且经批准的清单证书或者符合声明;另外该船会收到一个警告,该警告和检查结果将会录入THETIS-EU。
如果由于持续的旅行限制和准入限制,不能按计划进行,船方应提供足够的书面证据给检查员,表示不可能完成初期计划,随后检查员在根据其专业判断采取行动。
对于适拆证书,如果检查员接受船方提供的证据,应该警告船方在进入船舶回收设施前获得适拆证书。因为适拆证书有效期仅有3个月,因此需要在船舶尽早最后一次航行前完整并经批准。
情形 2: 船舶持有半完成的IHM和相应的经批准的清单证书或适拆证书(对于悬挂欧盟旗帜的船舶)或者符合声明(对于悬挂非欧盟的船舶)
对于在2020年12月31号后挂靠欧盟港口或者锚地的船舶可能持有IHM和相应的证书,但是IHM是远程准备的,并没有开展登轮取样。也就是新冠疫情导致原本该上船取样的检查由于各种限制没有开展。
如果证明是船旗国同意的远程检验/取样是可以认可的。船方应该有计划和安排证明让有资质的取样者完成IHM是可行的。这时候检查人员再根据自己的专业判断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检查员接受船东/船长提供的证据,船方在检查后4个月以内提供完整且经批准的清单证书或者符合声明;另外该船会收到一个警告,该警告和检查结果将会录入THETIS-EU。
如果由于持续的旅行限制和准入限制,不能按计划进行,船方应提供足够的书面证据给检查员,表示不可能完成初期计划,随后检查员在根据其专业判断采取行动。
对于适拆证书,如果检查员不接受船方提供的证据,应该警告船方在进入船舶回收设施前获得更新后的适拆证书。该检查结果和警告均要记录到THETIS-EU的船舶回收模块。
03-16 来源:石珣 中国船检
03-13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07-15 来源:青岛海事
05-16 来源:陈维工作室 浦东海事
10-08 来源:连云港海事
01-11 来源:航运运价交易SSE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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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4 来源:青岛海事
09-23 来源:国际航运法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