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某杂货船在日本某港,因弃船演习不满足SOLAS公约要求,被开具了缺陷,具体缺陷内容为:Abandon ship drillnot carried out life boat maneuvering in the water since 23-Apr-2018.
我看了一下几年来的相关检查缺陷报告,发现关于演习及其记录,有以下几个常见的缺陷(这里提到的公约条款,均是指经MSC.350(92)修正后的SOLAS公约第III章第19条里的各项条款):
【1】救生艇未按要求,每三个月降落入水。
第3.4.4条要求:如果救生艇作自由降落下水,在弃船演习中每3个月至少有一次船员应登上救生艇,在其座位中正确系固并开始降落下水程序,直至但不包括实际释放救生艇(即释放钩不应松开)。随后,救生艇应仅搭载所要求的操艇船员自由降落下水,或用辅助降落下水装置搭载或不搭载操艇船员降放至水面。在这两种情况下,救生艇均应由操艇船员在水中操纵。救生艇应按不超过6个月的间隔期,仅搭载操艇船员自由降落下水,或按IMO制定的指南进行模拟降落下水(即对于自由降落救生艇,每3个月可以不用操艇员随艇下水,但要在水上进行操艇试验;每6个月要有一次操艇员随艇下水,或模拟下水)。
第3.4.3条要求:除自由降落救生艇,和短程国际航行船舶,港口和泊位不允许救生船舶在某一舷降落下水的情况外,每艘救生艇应在充船演习中,每3个月至少有一次乘载指派的操艇船员降落下水,并在水上进行操纵。
【2】更换船员后,未按要求举行弃船和消防演习。
第3.2要求:每名船员每月应至少参加一次弃船演习和一次消防演习。如有25%以上的船员未参加船上的上个月弃船和消防演习,应在该船离港后的24小时内,举行该两项船员演习。当船舶在经重大改装后首次投入营运时,或有新船员时,应在开航前举行这些演习。主管机关对无法这样做的各类船舶,可以接受至少是等效的其他安排。
【3】新上船船员,未在2个星期内进行相关培训。
第4.1要求:船员上船后,应尽快在不迟于2个星期内,对其进行有关使用包括救生艇筏属具在内的船上救生设备和使用船上灭火设备的船上培训。但是,如果船员是定期安排轮派上船,则这种培训应在不迟于船员第一次上船后2个星期内进行。应讲授船舶灭火设备和救生设备的用法以及海上救生的课程,授课间隔期与演习间隔期相同。每次授课可以包括船舶救生设备和灭火设备的各个不同部分,但在任何2个月的授课期内应包括该船的全部救生和灭火设备。
【4】培训及演习的详细内容,没有记入航海日志。
第5要求:举行集合的日期、弃船演习和消防演习、围蔽处所进入和救助演习的详细情况、其他救生设备演习以及船上培训均应记载于可由主管机关规定的航海日志内。如果在指定时间内未举行全部集合、演习或培训项目,则应在航海日志内记述其原因和已举行的集合、演习或培训项目的范围。
信德海事专栏作者:刘颖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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