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持有国际防止大气污染证书IAPP、总吨5000以上、有主机推动(即有动力)的船舶(三个条件均应满足,才能适用公约本条要求)。
二、时间节点:
【1】2018.3.1到2018.12.31,船东修订《船舶能效管理计划》SEEMP。新增SEEMP第二部分Part II:船舶燃油消耗收集计划Ship Fuel Oil Consumption Data Collection Plan(DCP),明确船舶燃油消耗数据收集和报告程序,报主管机关(或其正式授权的组织,根据决议,均称为主管机关,以下同),主管机关认可DCP后,签发符合证明Confirmation of Compliance(COC)。
【2】2019.1.1到2019.12.31,船舶燃油消耗数据第一个收集期。该日历年期间,船舶依据燃油交付单Bunker Delivery Note(BDN)、油舱的定期测量等,计算出该年度船舶燃油的消耗量、船舶总航程和时间,将有关船舶燃油消耗的活动数据,由船舶报告给公司负责部门。涉及到的表格:燃油交付单BDN汇总列表(BDN summaries)和数据采集(Collected Data Summaries)等。
【3】2020.1.1到2020.3.31,船舶燃油消耗数据第一个报告期。公司负责部门通过电子通信并使用IMO制定的标准格式,向主管机关申报上一年汇总的船舶燃油消耗量、航行距离和小时数等,此后,每日历年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即每年的前三个月),公司负责部门均应向主管机关报告上一年的收集数据。涉及到的表格:IMO标准数据报告(Data reporting for the DataCollection system)。
【4】2020.3.31到2020.5.31,第一份符合声明的签发。2020.5.31前,主管机关应验证船公司所报告的数据,向船舶签发符合声明Statement of Compliance(SOC),此符合声明最长有效至下一年度的5月31日。此后,每日历年结束后的五个月内(即每年的5月31日前),主管机关应验证船公司所报告的数据,并向船舶签发符合声明SOC。
【5】传输至IMO船舶燃油消耗数据库。主管机关应在2020.6.30(即签发SOC后的一个月内),通过电子通信并使用IMO制定的标准格式,将前述汇总信息传输至IMO船舶燃油消耗数据库。
信德海事专栏作者:刘颖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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