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17日,中国船级社发布的第253号通函中,关于A类机器处所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系统的有关解释中,提到水基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系指布置在500总吨及以上的客船,和20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上,总容积超过500立方米(含机舱顶棚在内)的A类机器处所内的,用作主推进装置的内燃机;用作各类驱动动力源(如发电机、空压机、液压泵等)的内燃机;锅炉(包括蒸汽和热油锅炉)、焚烧炉、燃油型惰气发生器和燃油装置(如热油加热器、加热的燃油分油机)。上述设备,无论是单件还是多件,如果安装在容积不超过500立方米的A类机器处所内时,或者上述设备(如辅锅炉、加热的燃油分油机等)单件布置在位于容积超过500立方米的A类机器处所内的单独围闭处所内时,均不必配置局部水基灭火系统。
再回过来看看公约原文:Fixed local application fire-fighting systems are to protect areas such as the following without the necessity of engine shutdown, personnel evacuation, or sealing of the spaces.
这段话,我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固定式局部使用灭火系统,是用来保护下列处所,而不必要关闭发动机、撤离人员,或者(不用局部灭火系统保护,而是)对该处所进行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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