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LAS CII-2/R10.5.6要求,2000总吨以上的货船,机舱容积超过500m3时,除了安装SOLAS CII-2/R10.5.1.1要求的固定式灭火系统外,还应由一个经认可的固定式水基或等效的局部灭火系统保护。对于无人值班机舱,该系统应能自动和手动释放,对于有机值班机舱,仅要求手动释放。
上述固定式局部灭火系统用于保护下列区域,而无需关闭发动机、撤离人员或封闭这些处所:①内燃机上有失火危险的部分,或对于2014.7.1以前建造的船舶,为主机和副机上有失火危险的部分;②锅炉下面;③焚烧炉有失火危险的部分;④加热燃油的净化器。
海安会MSC/Circ.1120号通函指出:上述设备,如辅锅炉或加热的燃油分油机等,无论是单件还是多件,如果安装在机舱内的单独围闭处所内时,均不必配置局部水基灭火系统。
应受到该系统保护的部位包括:①主副柴油机顶部区域、喷油泵和增压器。②锅炉、焚烧炉和燃油型惰性气体发生器的整个燃烧装置区域,烟箱和为便于保养而可能拆掉的烟道隔热层区域。③燃油装置,如热油加热器、加热的燃油分油机的蓄油部件,如整个分油机及其进出口的接头部位(但不必包括加热器)。
MSC/Circ.913号通函附件第3.6要求:水基灭火系统的灭火介质应尽可能采用淡水,管路材料尽可能选用不锈钢,在淡水柜进水管和水泵前应设置滤器。第3.9条对动力源的要求:①水泵出口以后管路上的电磁阀、压力开关,应至少具有IP54防护等级;②如果系统本身不带动力源,则仅需要由船舶的主电源供电。
如果主消防泵的排量和压头除了能满足SOLAS CII-2/R10.2规定的功能要求外,还能兼顾水基灭火系统的要求,则可用主消防泵作水基灭火系统的兼用泵。
应在保护处所之内和之外各布置一套系统的操作控制装置,该操作控制装置应理解为水泵和喷嘴分配阀的手动释放装置(如按钮、手轮、扳手等)。无论采用何种布置,建议尽可能将操作控制装置布置在距保护对象可能的失火源部位5m外,或利用固定构造物遮挡。
SOLAS II-2/R10.5.6.4要求,在每一保护处所、机舱集控室和驾驶室内,均应设有组合的视觉和听觉报警器,以及表明启动区域的显示。听觉报警器可使用单一声调(IACS UI176)。该报警系统是该处所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的补充,不能用来作为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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