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在正常营运中,一定要接受船级社的检验、船旗国和港口国的监督检查,上述检验和检查,其目的是一致的:保障船舶、人员和海洋环境的安全。
各港口国PSCO在检查依据和执行标准上,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另外一些港口的PSCO,检查缺陷有针对性(如某PSCO专项检查船舶演习,上船前对缺陷有事先认定性)。这样就难免在一些缺陷是否是滞留缺陷,是否是不适当滞留,船长、船东、船旗国、船级社和港口国之间产生争议。
不适当滞留,是指PSCO没有明显依据(clear ground),证明所检查船舶,实质上不符合适用公约的要求,而导致船舶事实上的滞留。
SOLAS公约第I章第19.(f)条明确说明:按本规则执行控制时,应尽力避免使船舶受到不适当滞留(unduly datained)或延误。如船舶由此受到不适当滞留或延误,应有权对其所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坏要求赔偿。
MARPOL公约第7条明确说明:在执行本公约第4-6条规定(即对船舶是否满足本公约要求的检查)的情况下,应尽力避免使船舶受到不适当的滞留或延误,如果受到不适当滞留或延误,则该船对于所受到的损失或损害,有权要求赔偿。
STCW公约第X.(4)条明确说明:在根据本公约条款执行控制时,应尽量避免船舶受到不适当的滞留或延误。如果船舶受到不适当的滞留或延误,则该船对于由此而引起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有权要求赔偿。
TOKYOMOU也在其备忘录第3.15条说明:船舶公司及其代表,有针对港口国当局采取的滞留措施提出申诉的权利。但启动申诉程序时,不应导致滞留的暂停。
下面介绍一下东京备忘录中,当船舶被滞留后,如果船东或管理公司(下面只称船东)对缺陷有异议,可通过下述方法进行申诉和复议。
【一】申诉程序(Appeal procedures):
根据东京备忘录的规定,被滞留船舶的船东,有权向签发滞留的港口国提出申诉,PSCO也应告诉船长在滞留后有申诉的权利。
船东可以在东京备忘录网站上(www.tokyo-mou.org)上下载申诉程序National appeal procedures(或留下联系方式向编者索取), 这个程序上,标明了东京备忘录20个成员国公布的,船舶被滞留后向各港国申诉的联系方式(包括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地址),船东对滞留有异议时,可通过上面的联系方式进行申诉。
【二】滞留复议(Detention review):
如果船东拒绝或不打算使用上述申诉程序,但仍希望投诉(complain)该滞留决定,那么船东应把这项投诉递交船旗国或船级社,船旗国或船级社在审核船东的投诉后,提请港口国重新考虑其滞留的决定。这种情况下,港口国应将其调查结果通知船旗国或船级社。如果港口国同意撤销其滞留决定,还应通知东京备忘录数据库和秘书处。
如果港口国不同意撤销其滞留决定,船旗国和船级社也对港口国的答复不满意,可以滞留日起三个月内,把用英文写成的详细复议申请(request for review),通过邮箱secretariat@tokyo-mou.org向东京备忘录秘书处提出复议,秘书处会成立一个除港口国和船旗国以外的三个成员国组成的复议小组,该复议小组将依据船旗国或船级社提供的材料,对滞留缺陷进行重新核查。秘书处将在接受复议申请的30天内,准备一份复议小组的意见摘要,通知船旗国或船级社。如果复议小组的意见支持船旗国或船级社的投诉,港口国将被要求重新考虑其滞留决定。
需要说明的是,复议小组的裁决不具有约束力,至多只能要求港口国重新考虑其滞留决定。
信德海事专栏作者:刘颖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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