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轮,杂货船,每个货舱只有一部下舱直梯,要不要加一部下舱直梯呢?
SOLASCII-1/R3-6.3.3是有要求:“每个货舱应至少设置2个尽可能相互远离的出入通道。通常,出入通道应按对角线布置,例如1个出入通道布置在左舷靠近货舱前端舱壁处,另1个出入通道在右舷靠近货舱后端舱壁处。”
可是,同学,请看清,这个要求是SOLAS CII-1/R3-6条的要求,这条要求只适用于2006.1.1以后建造的500GT以上的油船,和20000GT以上的散货船,普通杂货船和20000GT以下船舶不适用!
但这是SOLAS CII-1关于船舶构造的要求,我们再往下看,SOLASCII-1/R3-6.3.3有说杂货船和20000GT以下的散货船就可以一个出入通道了吗?当然,反而思之,是可以这样理解的,但请再看SOLAS CII-2/R13.2的要求:除本条另有明文规定外,应为所有处所或处所群,至少提供2条彼此远离并随时可用的脱险通道。前者是结构方面的要求,这里是安全方面的要求。
有同学不解,公约关于脱险通道,公约13.3条是对控制站、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的要求,13.4条是对机器处的要求,13.5条是对客船特种处所和所载任何乘客均能进入的开式滚装处所的要求;13.6条是对滚装处所的要求;13.7条是对客滚船的附加要求。这里没提货舱或货物处所啊!
同学,若按你的理解,那么SOLAS CII-2/R13.2里提的“所有”,岂非“废话”?货物处所就不是处所了?
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SOLAS公约认为货物处所更重要,无需多说,但其他处所需要说更多的要求细节。
公约要求,我们要尽量理解和执行,至少,提出这些要求的人,不会是一群坐井观天的傻子。
为啥公约不说我们容易听得懂的话呢?引用ISM规则前言里的一句话:本规则用概括性术语写成,因而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显然,无论是在岸上还是船上,不同的管理层次,对所列条款需要有不同程度的了解和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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