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际航行船舶,救生筏检修日期为2017.10.24,检修报告上注明,救生筏的下次检修时间为2018.10.23,如下图所示:
但检查人员发现,该检修报告后面的救生筏属具中,手持红火号于2018.6到期,降落伞火箭于2018.8到期,漂浮烟雾信号于2018.6到期,急救药箱于2018.7到期,如下图所示:
也就是说,在下次这个救生筏检修时间还没到期的情况下,筏里面的手持红火号、降落伞火箭、漂浮烟雾信和急救药箱就先过期了,如果在属具过期、到下次救生筏检修这段时间里,船舶发生安全事故,需要使用这个救生筏时,船员的生命安全就受到了影响。
怎么可以这样呢?查一下IMO的相关要求。
SOLAS CII/R8提出了船舶救生筏的维护保养要求,公约要求船舶按IMO A.761(18)号决议(《关于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认可条件的建议案》)的标准来执行救生筏的定期检修。
IMO A.761(18)号决议附件第5.11条明确要求:应检查救生筏所有属具,以确保它们处于良好状态,对于在主管机关批准的期满日之前不足6个月就要过期的项目,则在检修时就应更换。
从这条要求来看,救生筏检修到期日是2018.10.23,往前推6个月,即2018.4.23,依这个决议的要求,可以理解为虽然救生筏的下次检修是在2018.10.23,但允许2018.4.23以后属具过期。如果救生筏检修的时间间隔超过6个月,那么这个决议就有些让人费解。
不过,海安会MSC.388(94)号决议,于2014.11.18通过了IMO A.761(18)的修正案,该修正案把附件第5.11条替换为以下内容:应检查并确保所有属具备品处于良好状态,对于在下次救生筏检修日期之前将到期的属具备品,应在本次检修时进行更换。
哦,修正案后的决议就不让人费解了,救生筏检修到期之前,不管救生筏的检修周期是一年还是半年,都不允许属具过期。
也即:该轮救生筏属具,在救生筏检修到期日之前就过期,这是明显的重大缺陷。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信德海事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投稿或联系信德海事:
admin@xindemarine.com
04-18 来源:刘老轨工作室
08-30 来源:信德海事网
08-07 来源:信德海事网
08-09 来源:信德海事网
03-18 来源:信德海事网
01-02 来源:信德海事网
05-21 来源:信德海事网
09-10 来源:信德海事网
09-28 来源:贺彤 刘老轨工作室
01-17 来源:信德海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