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
为维护福州地区安全稳定的海上交通秩序,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福州海事局对发生在辖区的突出违法行为举报实行奖励。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 本通告所称突出海事违法行为,包括:
(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未申报,或有瞒报、谎报行为;
(2)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水上过驳作业;
(3)船舶非法排放船舶水污染物(残油、含油污水、有毒液体物质及其残余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污水、船舶垃圾、生活污水等);
(4)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
(5)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海上运输、超核定航区航行、超载运输;
(6)船舶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码头、泊位、装卸站、锚地、安全作业区停泊;
(7)故意不按规定安装或开启AIS,非法编制、占用、冒用未经许可的船舶标识码(“一船多码”)、套用、冒用他船船舶标识码(“一码多船”);(8)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未依法报告;
(9)船舶、设施的实际状况与持有的证书、文书不符;
(10)故意涂改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标识;
(1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为中国籍船舶取得相关证书、文书;
(12)船员考试过程中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1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适任证书的;
(14)在船舶上工作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所持船员适任证书不符合要求;
(15)船舶、海上设施遇险或者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存在瞒报、谎报情形;
(16)船舶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17)国家重大活动期间,船舶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水上交通组织要求;
(18)假借海事管理机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19)航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取得有效符合证明或所管理船舶未取得有效安全管理证书的;
(20)其他可能造成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的、存在重大安全生产或水域环境污染隐患的海事违法行为。
2 举报人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向福州海事局及所属派出机构举报海事违法行为:
(一)投诉举报专线电话(执法督察处0591-83996925);
(二)福州海事局官方网站-领导信箱;
(三)对外公示的各海事处、海巡执法支队值班电话;
(四)信件、传真等来函;
(五)现场投诉举报或其他合适的方式。
3匿名举报的不适用本通告。接到举报后,接报人员应尽可能详细了解执法投诉举报事项的具体内容、问题线索或证据等,应询问投诉举报人基本信息。
执法投诉举报由福州海事局执法督察处统一受理,各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第一时间先行调查处置并报执法督察处。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报人员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受理的单位举报并做好记录,或者将有关问题线索转交至有管理权限的单位处理。
4经调查属实的突出违法行为举报信息,福州海事局将对最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多个举报人联合举报的,只进行一次奖励,奖励金额平均分配给举报人),现金奖励不低于人民币1000元,不高于该起案件行政处罚金额的10%,最高不超过5000元;行政处罚金额的10%不足1000元的,现金奖励按照1000元计算。
5投诉举报人在投诉举报时应当尽可能详细说明执法投诉举报事项的具体内容,并提供问题线索和相关证据。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承诺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且属于海事管理机构尚未掌握的线索,并对海事违法行为案件处理起关键作用的,按照规定对投诉举报人给予举报奖励。
6举报人在投诉举报时不得捏造事实、诬告或者以投诉举报为名制造事端,投诉举报人恶意投诉举报、诬告或者以投诉举报为名严重干扰海事行政执法正常秩序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福州海事局将予以告诫,情形严重的按照规定处置。
7福州海事局将严格按照工作秘密要求,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相关信息。
8欢迎举报其他违法行为和水上交通安全重大隐患,经调查属实将给予与上述举报行为同等的现金奖励。
9举报奖励认定由福州海事局最终确定。
特此通告。
来源:福建海事局、福州海事督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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