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液货船
船/岸安全和防污染电子检查平台
上线时间:2023年8月1日
01 新版检查表及电子检查平台实施注意提醒
2023年7月1日,《油船在港作业安全要求》GB18434-2022强制性国家标准正式实施,相较于之前的版本,现行文件对油船的在港作业提出了更为明确且详细的要求与标准。同时,为进一步强化船舶作业活动安全管理和污染防治,上海海事局今年对上海港《船/岸安全和防污染检查表》(国际航行及国内沿海船舶)的示范格式进行了修订,内河船舶仍继续沿用原版格式,并于8月1日起正式开通运行“船/岸安全和防污染电子检查平台”。
今天就让我们一起学习新版《船/岸安全和防污染检查表》(国际航行及国内沿海船舶)的重点内容和平台操作方法,希望船员朋友们务必落实好《船/岸安全和防污染检查表》制度,有效排查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液货船装卸货作业的安全
02 示范格式(国际航行及国内沿海船舶)新旧对比
(1)新版示范格式充分考虑到船岸双方全过程沟通的重要性,以时间和货物作业的各个环节为主线,以便船岸双方在货物作业过程中的各个阶段可以使用有针对性的检查表。
(2)新版示范格式增加了《抵达前检查表》,要求船岸双方在船舶抵港前就进行检查和填写。
(3)新版示范格式单独设计了“协议部分”,以专门记录船岸双方需要达成的详细作业信息及参数。
(4)新版示范格式细化了“重复检查部分”,重复检查项目需要双方各自逐项勾选并签字确认。
(5)新版示范格式删除了 P—(批准)项等。
03 电子检查平台优势
电子检查平台界面
(1)远程填写。无须船/岸人员面对面交流填写,实现全程电子化,便利船舶和码头工作人员,有效减少人员频繁上下船舶的安全风险。
(2)实时记录。船岸双方的每一次检查结果将在线上系统内实时记录,一旦提交后将不得修改。同时系统也将自动保存每次填写的时间。
(3)全程同步。船岸双方填写的电子表格会自动储存在后台服务器,除船舶、码头可现场查看外,航运公司和海事部门也可随时查询。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船舶、海上设施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或者装卸、过驳作业,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遵守有关强制性标准和安全作业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相关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可参考:《液化气体船舶安全作业要求》GB18180-2022/《油船在港作业安全要求》GB18434-2022。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从事散装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船舶和码头,应当遵守安全和防污染操作规程,建立并落实船岸安全检查表制度,并严格按照船岸安全检查表的内容要求进行检查和填写。
《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二条 从事船舶燃料供受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作业双方应当在作业前对相关防污染措施进行确认,在作业过程中严格落实防污染措施。
04 船/岸安全和防污染电子检查平台运行流程
步骤一
船舶向码头提供电子邮件地址、手机号码。
步骤二
码头使用前期已下发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船岸安全和防污染电子检查平台”,创建《船岸安全和防污染检查表》,生成“邀请码”。
码头端登录网址:https://www.sh.msa.gov.cn/ssscl1/login.html
步骤三
码头将“船岸安全和防污染电子检查平台”链接和“邀请码”发送到船舶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和手机中。
步骤四
船舶点击链接,进入“船岸安全和防污染电子检查平台”,输入“邀请码”进行登录。
船舶端登录网址:https://www.sh.msa.gov.cn/ssscl2/login.html
步骤五
船舶和码头进入各自的系统界面后,根据系统的操作提示和检查顺序依次填写电子检查表。
具体操作请参考以下教学视频,以下视频来源于金山海事发布
码头操作指南(点击图片观看视频)
海船操作指南(点击图片观看视频)
内河船操作指南(点击图片观看视频)
温馨提示
1、船舶应当加强对新版检查表的学习,提高安全作业和防污染意识,确保责任船员能够按照规定,逐项进行确认,并登录平台填写检查表。
2、船舶应当充分认识船岸双方全过程沟通的重要性,在抵港前与码头建立并全过程保持有效沟通,确保识别出的任何问题都可以及时得到解决。
3、船舶应当不定时对检查表落实情况检查,一旦发现不满足安全作业情形,应立即停止货物装卸和压载作业,直到整改完成。
转自:上海海事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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