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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警惕租约中的时效陷阱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资讯 No. 352
  摘要
  依通常理解,法定诉讼时效似乎不能约定变更(中国法院确也不认可当事人缩短诉讼时效期间的约定),但英国法允许当事人约定短于诉讼时效的索赔时效,未在索赔时效内提赔,将视为放弃索赔权。对于过了索赔时效未启动仲裁的索赔,英国《1996年仲裁法》虽赋予索赔人向法院申请展期的权利,但法院裁量标准愈发严格。
  1. 以案说法
  索赔时效与诉讼时效不匹配,易使船东/二船东被夹在中间,即一方面须承担收货人的索赔(未过法定诉讼时效);另一方面,在损失最终应由租家承担的情形下难以向租家追偿(已过约定索赔时效)。船东/二船东应如何应对?英国法院在2018年6月11日作出的P v Q, Q v R, R v S [2018] Lloyd's Rep. Plus 75判决提供了有益启示。
  船东将Capetan Giorgis轮期租给Pan Ocean Shipping,Pan Ocean Shipping将该轮期租给Polaris Shipping,Polaris Shipping程租给Sinochart,Sinochart程租给P公司,P公司程租给Q公司,Q公司程租给R公司,R公司最终程租给S公司。所有程租合同条款基本一致且均约定:“租约下除滞期费外的所有索赔均须在卸货后13个月内书面提赔并委任仲裁员(下文统称为“行使索赔权”。只书面提赔,未在索赔时效内委任仲裁员,也可能被法院认定为过索赔时效。见The Evje[1974] 2 Lloyd's Rep 57,笔者注),否则将视为放弃该索赔。
  ”
  
  2016年9月9日收货人在厦门海事法院起诉登记船东(提单关系),船东向期租租家提赔,相继触发期租链条然后程租链条下的追偿;
  2016年11月16日,Polaris Shipping向Sinochart行使索赔权;
  同日,Sinochart向P公司行使索赔权,但通知抵达P公司时已过P公司营业时间。P公司于第二天(11月17日)才看到该通知;
  11月17日,P公司告知Q公司其于11月16日收到Sinochart索赔,并向Q公司了解相关情况,但直至11月23日,P公司操作部才向其法务部通报Sinochart索赔情况,法务部了解到租约中的索赔时效条款后,紧急咨询其保赔协会,最终于11月25日向Q公司行使索赔权;
  11月17日,Q公司在知悉Sinochart向P公司索赔后,在当日即向R公司行使索赔权;
  R公司在接到Q公司索赔通知后,未立即行使索赔权,直至12月1日才向S公司行使索赔权。
  2015年10月16日该轮卸货完毕,程租合同下索赔权最晚行使时间为2016年11月16日。P、Q、R三司因此产生争议,即对方索赔是否已过索赔时效;如过了索赔时效,能否依《1996年仲裁法》Section12取得展期,遂诉诸英国法院。
  2. 判决及理由
  (1)程租合同中的索赔时效条款适用P向Q、Q向R、R向S追偿的情形,因此前述索赔均过索赔时效。
  租约条款明确约定除滞期费外的所有索赔应在卸货后13个月内提赔,条款解释不应受背靠背租约链这一背景影响,也不能简单以该约定在特定情形下不可行,否定其效力或对其做限缩性解释。如果当事人在订约时有意缩减“所有索赔”的范围,应通过措辞予以明确。
  (2)Q公司符合《1996年仲裁法》Section 12的展期条件,但P和R公司均不符合。
  依《1996年仲裁法》Section 12,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法院可允许延长开始仲裁的时限。
  1)该未在索赔时效内行使索赔权的情形是订约时未能合理预见的
  所谓“未能合理预见”,法院的判定标准包括:a. 超出订约双方预期,即该情形较为罕见,通常不会发生;b.双方若在订约时知悉该情形,也会同意展期。法院认为:P、Q、R三司非因自身过失错过索赔时效;二船东在索赔时效临近届满时才向P发追偿通知是P未能在索赔时效内向Q,Q向R,R向S行使索赔权的直接原因,该情形较为罕见;且在订约时,若P、Q、R三司预见到该情形,也会同意延长时限,以便将索赔在租约链上下游传递。因此,本案属订约时“未能合理预见”情形。
  2)给予展期具有合理性
  申请展期的一方在知悉享有索赔权后,应及时行使。P、Q、R三司知悉被索赔和向合同相对方行使索赔权的时间如下表:
  可见法院对展期采严格标准,在知悉(被索赔)数天后才向合同相对方行使索赔权便已可能无法取得展期。
  3. 案件启示
  《1996年仲裁法》实施后,法院批准延长开始仲裁时限的裁量标准愈发严格(The Catherine Helen [1998] 2 Lloyd's Rep 511.)。若错过时效是一方过错所致,该方很可能无法取得展期;在索赔时效过后才知悉可行使索赔权,如未及时行使,亦可能会无法取得展期;且申请展期的一方须承担较重举证责任(须证明该未在索赔时效内提赔的情形是订约时未能合理预见的)。因此对于协会船东会员/租家会员(索赔时效条款对合同双方都适用),若想避免被夹在中间,谨慎的作法包括:
  (1)通过清晰明确的措辞赋予追偿不同的索赔时效起算点,例如在原索赔解决后才开始起算;
  (2)若在索赔时效内已知悉将来可能须追偿,应在时效内按条款要求行使索赔权;
  (3)若在索赔时效过后才知悉被索赔,应尽快行使索赔权,同时申请法院延展仲裁开始时限(如适用英国法);
  (4)索赔时效广泛适用于运费(Bede Steam Shipping Co Ltdv Bunge Y Born (KBD)(1927) 27 Ll L Rep 410.)、共同海损分摊(The Evje [1974] 2 Lloyd's Rep 57.)、责任追偿(The Himmerland [1965] 2 Lloyd's Rep 353, TheStephanos [1989] 1 Lloyd's Rep 506)等租约项下的索赔(具体适用范围取决于条款约定)。在任何情形下,若对时效问题有疑问,应及早咨询律师或向协会寻求协助。
  以上内容信息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仅供会员公司参考。如需具体建议,请与协会相关人员联系。
大连办郑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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