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多个港口资产权益
于2019年9月18日,中远海运港口有限公司(作为卖方,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上港集团(香港)(作为买方)订立龙潭购股协议、远扬购股协议及张家港购股协议,内容分别有关买卖本公司于南京龙潭码头(透过龙潭项目公司)、扬州远扬码头(透过远扬项目公司及张家港项目公司)及张家港码头(透过张家港项目公司)之间接权益。
该等购股协议项下的总代价为约人民币1,064,119,000元(相等于约1,177,980,000港元)。初步估值将于估值根据国资委之相关规定最终落实前提交予中远海运。最终估值可按中远海运要求作出任何调整。
于该等购股协议完成后,本公司将不再拥有任何该等目标公司、南京龙潭码头、扬州远扬码头及张家港码头之任何权益。龙潭项目公司、远扬项目公司、张家港项目公司、扬州远扬码头及张家港码头于该等交易完成后均将不再为本公司之附属公司,而南京龙潭码头于该等交易完成后将不再为本公司之联营公司。
●可能出售于太仓码头及江苏石化码头之权益
除上文所载之该等交易外,董事会谨此进一步宣布,本公司亦有意出售于太仓码头及江苏石化码头之全部间接权益。于本公告日期,本集团并未就该等出售事项订立任何协议。
概不保证可能交易事项将会进行或于何时进行。股东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股份证劵时务请审慎行事。
●订立该等交易之理由及裨益
该等交易符合本公司的战略计划,即出售资产以实现资金回流,为未来发展增添动力。本公司旨在改善资产质素,优化国内码头组合并提升其营运效率。出售多个吞吐量及盈利贡献相对较小之港口资产的权益将有助进一步精简码头组合及提高盈利能力。
本公司锐意在全球打造控股码头网络,同时强化港口及码头业务的控制力和管理能力。本公司相信,该等交易可改善本公司在长江三角洲的码头组合的整体质素。
董事认为,该等交易之条款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集团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https://doc.irasia.com/listco/hk/coscoship/announcement/ca190919.pdf
下文载列张家港码头截至2019年6月30日止六个月及截至2017年12月31日及2018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之财务资料(按中国会计准则编制)及于2019年6月30日之净资产。
下文载列扬州远扬码头截至2019年6月30日止六个月及截至2017年12月31日及2018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之财务资料(按中国会计准则编制)及于2019年6月30日之净资产。
下文载列龙潭项目公司截至2019年6月30日止六个月及截至2017年12月31日及2018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之未经审核财务资料(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及于2019年6月30日之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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